南京子女撫養權律師—如何優雅地過好離婚後的單身生活?庄榮華

南京離婚律師

南京子女撫養權律師—雙十一快樂 | 如何優雅地過好離婚後的單身生活?

南京離婚律師庄榮華

2017案例分析

【經典案情介紹】:

溧水區第一次起訴離婚案

長期家庭糾紛和衝突

男女雙方因家庭矛盾無法共同生活

女方委託律師起訴離婚

【案件阻力】:

男方不同意離婚

男方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

孩子撫養權不同意歸女方

【案件結果】:

1、雙方離婚。

2、我方獲取撫養權,對方每月支付600元撫養費

3、房屋歸我方所有,我方補償對方13萬元

【南京離婚庄榮華指導分析】:

快速徹底辦理離婚,需要律師的技巧,

法官的耐心以及當事人的配合,

很多離婚案件當事人私下無法協商,

找到庄榮華律師能夠成功快速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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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運用律師的稀缺資源是越來越多的當事人比較關心並且在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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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當事人希望案件承辦的理想狀態!

有經驗的律師會發現價值,

最重要的是律師可以透過市場的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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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裁判文書】:

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17)蘇民初號

原告:A,女,漢族,住上海市楊浦區。

被告:B,男,漢族,住南京市溧水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庄榮華,江蘇格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A與被告B離婚糾紛一案,本院於20 1 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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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訴稱,2008年初,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繼而確立戀愛關係。201 2年2月20日,雙方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女,取名C。由於原、被告雙方婚後長期兩地分居,偶爾生活在一起,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導致原、被告感情徹底破裂,雙方在協議離婚時,因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問題上分歧過大,協商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支持原告昀訴請。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A與被告B自願解除婚姻關係;

二、婚生女C由被告B直接撫養,原告A自願於20 1 7年3月1日開始每月承擔子女撫養費600元,該款每年分兩次支付,於每年的3月1日前、9月1日前各支付3600元,直接支付至被告B所有的銀行卡上,直至婚生女C年滿十八周歲止;

三、原告A享有探望婚生女C的權利,具體的探望方式如下:1.全年節假日中的中秋節,婚生女C需隨原告A一道過節,節日最後一天的下午6時前需送回;。2.每年暑假,婚生女C需隨原告A一道生活,接送由雙方自行協商;3.每年的國慶節、春節,逢單年,婚生女C隨原告A生活,逢雙年,隨被告B生活;4.除上述約定的探望時間外,原告A在不影響婚生女C生活、學習的情況下,亦可探望婚生女C,被告B不得阻礙原告合法、合理行使其探望權:

四、共同財產:位於南京市溧水區室的相關權利義務由被告B享有,被告B於本調解訪議簽訂之曰一次性支付原告A該房屋折,130000元,待該房屋具備過戶條件時,原告A需協助被告辦理過戶手續,過戶時所產生的一切過戶費用均由被告B負擔,與原告無關;

五、雙方均同意現各自名下的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

六、雙方均確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無共同的債權債務;

七、雙方無其他爭執。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案件受理費1326元,由原、被告各負擔663元。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本院予以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三月二日

南京律師庄榮華:提醒各位粉絲,愛情是婚姻的保鮮劑,在生活中一些小事情能夠避免爭吵就一定要避免,雙方互相體諒,互相理解,百年修得銅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兩個人結合在一起,為了美好的生活為了各自的將來,請珍惜現在彼此所擁有的一切!

如果您有想過法律問題,可以通過微信或者電話免費諮詢庄榮華律師。

另附最新婚姻案件相關法律規定:

妻子單方終止妊娠是否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害?

《婦女權益保障法》賦予已婚婦女不生育的自由,是為了強調婦女在生育問題上享有的獨立權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於自然生育過程是由婦女承擔和完成,婦女應當享有生育的最後支配權。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權為由強迫妻子生育。

妻子未經丈夫同意終止妊娠,雖可能對夫妻感情造成傷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穩定,但丈夫並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權對抗妻子享有的生育決定權,故妻子單方終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如果夫妻在生育問題上的意見分歧最終無法協調,致使婚姻關係難以維繫的,離婚是解決雙方爭議的合理途徑。

從國外的規定來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的有關法律和判例都明確肯定,丈夫沒有阻止妻子墮胎的權利。在澳大利亞,1983年凱訴特案件中,昆士蘭州最高法院的威廉斯法官同意丈夫無權阻止妻子墮胎的觀點。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答覆州法律是否可以規定妻子進行人工流產須徵得丈夫同意問題時,明確持否定立場:「我們不是沒有意識到丈夫對於妻子的懷孕和妻子孕育中的胎兒的成長和發展所持有深切的和適當的關注和利益。聯邦最高法院迄今也沒有忽視婚姻關係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而且,我們認識到,是否進行人工流產,可能會影響部分婚姻關係的發展,包括物質和精神的影響,而且這種影響可能是不利的。儘管如此,我們不認為各州享有憲法所賦予的權利—可以准許男方單方面行使權利阻止妻子終止妊娠」。

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意見是比較適當的。

執筆人:本書研究組

註:本文已刊登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4輯

圖片來自dribbble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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