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時炸彈」被清除!

近日,長垣縣公安局偵破了一起非法經營案件。蒲東居民翟某在未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其租賃的孟崗鎮一廢舊廠房內非法儲存大量煙花爆竹,多達3300件。

目前,該3300件煙花爆竹被依法沒收,翟某被追究刑事責任,重大安全隱患被及時消除。

3300件煙花爆竹已全部被依法沒收

長垣微警局特別提醒: 非法制販、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行為極易引發安全事故,希望大家相互監督、互相提醒,可通過長垣微警局「有獎舉報」模塊舉報相關線索,公安機關會及時兌現獎勵。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請遠離煙花爆竹!


——長垣微警局每日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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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運營人員: 周卉 MZ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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