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條從民法的對象和任務角度來看,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第1款對於合同所進行的概念界定,對民法的定義更為妥當的表述應為:我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單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範。

註:定義中「自然人」還是」公民「的表述經歷三個階段:《民法通則》中使用:「公民」,《合同法》中使用「自然人」,《物權法》中使用」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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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人員: 董敏 MZ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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