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立法的歷史變遷

歷史上,移民法案可謂美國的立國之本。它伴隨美國而生,又在歷史過程中不斷修訂,被看作是美國在不同發展時期政策的晴雨表。

在早期的移民立法中,「有害」移民被嚴格排除在外,確保優質人口成為美國發展的動力。1776年建國后,國會即授權總統,保證進入美國的外國移民「沒有疾病且品行端正」。

1798年出台的《外國人法案》再次授權總統,可以「將有害於國家安全的外國人驅逐出境」。1808年的憲法修正案禁止輸入奴隸。1875年,國會對不準進入美國的外國人進行了明確分類,其中包括娼妓、精神病患者、罪犯和乞丐等。

進入上世紀以來的移民法,則試圖通過配額制度使進入美國的移民規範化。1921年,國會首次制定移民配額法規,將每年進入美國的外國移民總數限制在35萬之內,西半球以外的國家每年進入美國的移民,不得超過1910年該國公民在美總數的3%。1924年,國會又制定永久配額制度,規定西半球以外的世界各國,每年進入美國的移民總數不得超過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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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的《移民與國籍法修訂案》廢除了種族配額,實行「先來先得」的政策,規定東半球國家每年的移民總數為17萬且每個國家不得超過2萬。1976年的修訂案更進一步,取消了東西半球的移民差別,規定每個國家每年的移民配額不超過2萬。

1978年,國會對移民法進行大規模修改,確定每年准許進入美國的移民總數不得超過29萬。1980年的《新難民法案》確立了「難民」和「政治庇護」的申請程序,同時將全球移民配額削減到27萬。

歷史上的美國移民法,針對中國移民的也有很大的變化。1882年,美國出台《禁止輸入中國勞工法案》,禁止在1943年以前輸入中國勞工。1892年的修訂案又規定,在美的中國勞工必須向政府登記註冊,一年後如未能出示註冊證明,將被遞解出境。1943年,美國頒布《廢除禁止輸入中國勞工法案》,規定中國居民可以移民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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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兆龍移民公司 www.zhaolong.net 轉載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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