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變

1、夏、商時期:

土地制度是以氏族為單位的土地公有制,農業生產往往採取集體勞作的方式進行。

2、西周時期:

武王克商以後,採用『分封親戚、以藩屏周』的政策,把他的同姓宗親和功臣謀士分封各地,建立諸侯國。分封地的主權和產權是周王的,諸侯只有財權和治權。全國的土地與臣民,名義上都屬周王所有,即所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當時的土地制度為井田制,井田制是和分封制度相適應的多層次的貴族土地所有制,當時的土地制度劃分為井田,井田以公田和私田的劃分為主要特徵。

不過,隨著時間的推移,各受封者常常擅自割讓或交換土地,漸漸將土地變為私有財產。同時,隨著新開墾的土地越來越多,私田的數量也在增加。私田的出現,對以井田製為基礎的土地公有制,起到腐蝕和衝擊的作用。

3、春秋戰國時期:

春秋及戰國初年,井田制的破壞使農民對自耕份地的佔有關係加強,出現自耕農小土地所有制。戰國初期之後,軍功貴族通過賜予和買賣取得土地(如商鞅變法內容獎勵軍功)。同時,商人、貨幣持有人也通過買賣去的土地,他們和軍功貴族一起成為新興大土地所有者。

4、秦朝:

秦統一六國后頒發「使黔首自食田」的法令,進行全國性的土地登記。這次登記,在於承認現實土地的佔有狀況,以穩定賦稅收入,這樣,也就以國家統一法令的形式,確認了土地的私有權。

5、漢朝:

漢朝存在三種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農土地所有制。

(1)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國有土地,直接由國家政權掌握的土地,所有權歸國家,叫做公田。

(2)地主土地所有制:地主、豪強、大官僚、富商佔有的土地,其來源,有的是通過賞賜,有的是兼并,也有的是通過搶佔和買賣。

(3)自耕農土地所有制:佔有小塊土地獨立經營。

6、三國時期:

三國時期的屯田制,是國家對國有土地的一種經營方式,它由曹操率先實行,196年曹操接受棗祗、韓浩的建議,招募流亡農民在許縣附近實行屯田,后實行軍屯。魏末晉初,由於國家對屯田的剝削日重,屯田的分成租甚至高達八二開或者七三開。賦役越來越沉重,屯田制逐漸瓦解。晉武帝時期兩次下令罷屯田官,民屯宣告廢止。

7、西晉時期:

為了加強對自耕農的控制,限制土地兼并,280年西晉頒布占田制。占田制中規定的占田數額,只是允許民戶自行佔有,並非由國家如數進行分配,而無論占田是否達到法定指標,都要按照規定的課田畝數交納田租。

8、北魏到隋唐時期:

國有制土地以人丁為主負擔均田制、租庸調製(庸在隋出現,唐朝取消年齡限制,保證了農民的勞動時間)、府兵制三種形式存在。

私有制土地則是由於地主追求土地的慾望增強,國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實,780年實行兩稅法。兩稅法實際上是在國家承認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據土地資產向地主徵稅,性質上屬於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產關係的局部調整。

9、宋朝:

在宋朝初期,宋太祖一改過去抑制土地兼并的政策,推行比較自由的土地買賣和民間借貸政策,導致地主豪強不斷兼并土地。隨後實施的王安石變法也只是暫時抑制了豪強地主的兼并勢力。另一方面,「兩稅法」在實施中推行的「唯以資產為宗」「認田不認人」等做法,使得國家放鬆了對農民人身的控制,有利於佃農身份的合法化,中國歷史上租佃制的普遍化也正是從這個時候開始的。

10、明朝:

明朝建立后,開國皇帝朱元璋把土地管理和基層管理創新結合起來,推行了「黃冊」「魚鱗冊」和里甲制度。「黃冊」即戶口冊,「魚鱗冊」即土地冊,里甲制度是一種基層組織形式,每個裡甲實際上是一個有很強集體認同感的基層組織或合作社區,承擔著賦役催征、社會教化、基層治理、行政管理等公共職能。這三大制度相互配合、相輔相成,構成戶籍制度、土地制度、賦役制度,以及基層社會治理高度結合的有效機制,能夠實現多重目標。

明代中期后,以里甲制度為基礎的賦役制度積重難返,百姓承受的各種徭役雜派愈益繁重,而國家財政汲取能力不斷降低,財政越來越入不敷出。不少官員為保證國家賦役,提出了「一條鞭法」的建議,即把賦與役合併為一,丁(人口役)與糧(田租)合一,並把徵集重心由戶丁轉向田畝。萬曆九年,張居正在明神宗的支持下,開始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變法后,賦役徵集不再需要里甲制度,「畫地為牢」社會秩序日益式微,農民擁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職業選擇,促進了工商業和商品生產的發展,推動了戶丁稅向地畝稅的過渡,以及實物稅向貨幣稅的轉變。

11、清朝:

清朝初期,名義上延續了明朝的「一條鞭法」,事實上實行的是「一條鞭法」+丁銀。丁銀即按人丁徵收稅銀,而不論其貧富如何,存在明顯的社會不公。為了妥善解決這個問題,鞏固清王朝的統治,雍正在各地試點的基礎上,推行了「攤丁入畝」的改革舉措,也就是把按人丁徵收的稅銀,全部都攤入土地田賦中予以一併徵收。「攤丁入畝」把之前部分按人頭徵收的賦稅,完全改為按田畝徵收,從而相當於實施了完全的地畝稅,一舉解決了長期以來存在的賦役混亂的難題。

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私有制度,不管是小土地私有制形式還是大土地私有制形式,都不是純粹的私有制形式,而是在國家最高所有權支配下的土地私有制度。這既是因為中國奴隸社會土地國有制的傳統影響,也是因為各朝代在變法中都是以國家名義確認土地私有制度。因此,奴隸社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神聖原則在封建社會得以繼承,並以新的形式與土地私有制度結合起來。在中國封建社會,國家對土地的最高所有權,不僅表現在人們的思想觀念中,而且更主要地表現為歷代國家最高統治者所擁有的對國家土地籍冊上的每一畝土地的最後處分權和戶籍冊上的每一個人口的直接課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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