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與汽車相撞,電動車還要賠錢?

王女士駕車到了一個十字路口,綠燈亮了準備繼續前進時,突然一輛電動車從右側衝出來,撞到機動車右側附近,電動車司機被摔出好遠。事故發生后,交警過來,認定雙方承擔同等責任。電動車司機要求王女士賠償其損失,王女士便向律師的朋友打電話尋求幫助,律師朋友趕到現場后,看了看電動車,便告訴對方:你的電動車已經符合機動車的認定標準了,你們有機動車駕駛證嗎?如果沒有駕駛證的話,就是無證駕駛,三百至兩千元罰款,同時還可處十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如果有汽車駕駛證的話,還要扣十二分。最後經協商,電動車司機賠了王女士500元了結。

根據上海自行車集團研究所起草、全國自行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編撰、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中的5.1款的規定:整車技術性要求電動車的設計時速不得大於20公里;重量不得超過40公斤;續航里程不能超過25公里;電瓶額定連續輸出功率不得大於240W。如果電動車有一項超過上述規定,則不能單純適用電動車標準。因此本案電動車是可以鑒定為機動車的,王女士朋友的話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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