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司老總和法務,如何自己審查公司制度

公司制度的法務審查是公司法律風險防範的重要內容。法務人員所審查的公司制度包括相關部門已經完成起草需要在審查后交付發布的制度,也包括正在實踐中適用的公司制度。法務人員在公司制度審查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合法性審查、可操作性審查和文案性審查。

下面筆者結合實務操作,就上述三個方面的審查方法進行一下系統講述。

一、如何對公司制度進行合法性審查

通常認為,對公司制度的合法性審查主要指的是審查公司制度條款中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明確規定的內容。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則法務人員應當建議制度起草部門修改或刪除。實際上這就是制度合法性審查的一個方面,總體而言,對公司制度的合法性審查包括:實體審查與程序審查兩個方面。具體操作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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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熟悉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制度本身是公司各部門及工作人員的工作流程及職責的規範。而公司所有內部制度均應當建立在公司章程總體授權的基礎之上。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權劃分在公司內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違反公司章程的管理制度不僅存在無效的法律風險,同時也會擾亂整個公司治理的正常秩序,不利於公司的良性管理。

基於以上原因,法務人員在制度審核工作啟動前,應當先熟悉所任職公司的公司章程。部分公司的法務人員由於所處管理地位的問題,無法從公司獲得章程文本。從法務崗位價值提升角度而言,法務人員掌握公司章程的內容是必要的。法務人員應當與管理層深入溝通,從公司風險防控的多個角度明確法務人員了解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實際上,法務人員了解公司章程也是其參與公司治理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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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公司制度文本實體審查

法務人員對制度文本的實體審查包括:合法性審查、法律風險審查及職權範圍審查。合法性審查指的是公司管理制度文本中是否存在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此方面的操作主要依賴於法務人員對相關法律知識的掌握程度及法律檢索能力。此處不再贅述。本節重點講述一下法律風險審查及職權範圍審查。

制度內容所涉及的法律風險主要指的是因制度內容設計不合理可能導致的公司內控風險。法務人員在此方面審查主要從制度所體現的工作流程及部門職責範圍中尋找風險問題。例如有的公司營銷部門同時也是公司合同印章的管理部門。此種情況容易出現營銷部門與客戶串通損害公司利益或其他印章使用中的法律風險。

基於上述原因,法務人員在制度審查工作中應當堅持:1、職責劃分不違反章程規定;2、制度適用範圍明確;3、各流程節點責任人明確;4、各流程的部門審查許可權明確;5、流程具有可追溯性;6、是否存在可被監督的程序;7、監督部門不從事被監督的業務。

(三)對公司文本的程序審查

公司制度文件中經常存在這樣的表述:「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此種表述看似合理,其實並非所有的制度文件一旦發布便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該條第四款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此外,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屬於公司總經理的職權,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屬於董事會的職權。當然實際操作中系由總經理安排相關部門完成制度起草並由總經理審批確認。不僅如此,此種情況下,該基本管理制度還應當由總經理報經董事會審議通過。此類基本管理制度的範圍,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公司章程中有可能涉及此方面的內容。因此審核人應當回顧公司章程是否存在相關規定。

對於不涉及上述內容的公司制度,即便經歷了上述程序,公司仍然需要向工作人員告知其制度內容。且該告知程序應當留存相關證據。否則,在發生制度違規情況后,當事人主張並不知悉相關制度內容,公司將在追責程序中異常被動。

二、如何對制度文件進行可操作性審查

公司的管理制度應當與公司的整體管理水平相適應。而一個公司的整體管理水平取決於公司運營成本、資產、信息、人才等各方面的掌握情況及管理能力。

不少人認為法務人員應當只負責對制度文本的審查,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屬於法務人員的審查範圍(法務部門自己出台的制度文件除外)。此觀點過於強調了法務崗位的法律屬性,而忽略了其公司管理人員的屬性。法務崗位不僅是一個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的崗位,其同時還是一個管理崗位。在法務業務中如果只重視法律領域的一畝三分地,會導致法務人員的法律知識無法與公司實體發生油水分離。法務崗位的複合性一旦不符存在,對於很多公司而言,其反而不如外聘律師顧問更能降低自己的人工成本。從法務崗位地位的提升角度而言,越懂管理,越能讓法務人找到法務能力發揮的更多價值點。

對制度可操作審查的關鍵不是從制度文本中找尋制度難以操作的漏洞,而是需要法務人員直接與制度所涉及的業務部門進行溝通。溝通時,法務人員要首先弄清現實操作中的真實業務流程的運行情況。如果法務人員所審核的制度文本為尚未發布的制度,則需要溝通如果按照制度文本的規定運行會遇到哪些影響流程的情況,有何修改建議。如果法務人員所審核的制度文本屬於已經發布的有效制度,則需要對比制度文本的規定與制度運行之間的差異,並徵求修正意見。

這裡需要特別提示的,在從事該項溝通工作中,法務人員應當向制度所涉及的部門抽樣出制度所涉及的業務實際運行中形成的相關文件的複印件。獲得該文件的複印件后,法務人員應當結合溝通意見審查部門溝通意見的真實性、完整性,同時找出流程運作中的相關問題。

三、如何對制度文件進行文案審查

制度文件的文案審查主要指的是在確認制度基本內容不變的情況下,由法務人員對制度文本結構完整及合理性、文本表述的規範性、措辭的嚴謹性等方面進行審查。

法務人員實施文案審查時應充分發揮法律人的邏輯性與嚴謹性,對制度文本中存在的各類瑕疵點給出適當意見或建議。要系統做好此方面的工作,筆者建議法務部門與公司相應高層溝通,出台一部關於制度起草及審核方面的管理制度。此制度相當於公司內部的立法法,具有指導和規範公司相關部門制度起草行為的作用。法務人員在制度文案審查工作中也可以借鑒法律、法規在章節條款方面的規範設計對制度文本進行規範性審查。

制度審核是法務人員介入公司管理的重要埠。法務人員一方面要通過制度審核提高公司的風險防控水平,另一方面也要在制度審核工作中提高自己的法務綜合能力,以提升自己的職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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