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有效期與到期日

無論從屬性保函還是獨立性保函,保函有效期對於保函當事人具有重要意義。通常而言,保函有效期指保函開立並脫離開立人後到保函記載的到期日或者到期事件屆至之間的特定期間。

保函有效期的記載和確認對於保函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對於銀行等開立人,表示在該期間內在滿足保函記載條件下其履責付款的擔保承諾對其有確定約束效力,開立人需對申請人提供的保函保證金及其他擔保行為給予高度審慎對待並隨時採取適當措施。對於受益人,則表示其有權依據保函記載要求開立人履行付款責任,保障與申請人基礎交易合同權益得到維護。對於申請人,表示與開立人就保函申請開立確立的債權債務關係及擔保關係,處於不確定的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狀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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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有效期內,一旦受益人依據保函記載要求開立人支付保函款項,將導致開立人履行保函擔保付款責任,同時將觸發申請人為保函開立提供的擔保物或擔保行為被開立人處分或者主張。通常保函記載的到期日或者到期事件屆至后,保函開立人和受託人保函記載的擔保責任即告解除。

保函有效期的確認,除了上述意義之外,對於從屬性保函還具有確定保證期間及訴訟時效計算起算時點的意義。

從屬性保函確立了開立人對受益人以保函記載為依據的《擔保法》上保證擔保法律關係。無論是一般保證擔保還是連帶保證擔保,保函有效期內開立人隨時將向收益人履行擔保付款承諾,一旦有效期屆滿之前或者屆滿當日發生開立人拒付形成糾紛,即觸發對於保證期間以及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對於受益人及開立人必須回到保函記載內容並依據《擔保法》及司法解釋及程序法及時釐定各自的權利義務期間並及時採取適當措施維護各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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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有效期的確認,關鍵在於確認保函開立及脫離開立人的時間,以及確認保函到期日或者到期事件的屆滿時至。

保函脫離開立人之時間,通常以開立人向申請人或者向受益人的交付完成時間為保函對開立人約束力開始之時間,如當場交付時間或者郵寄當天。實務中容易發生爭議的在與到期日和到期事件的屆滿時至的確認。

關於保函到期日或者到期事件的屆滿時至的確認,是一個較為複雜的問題。除了開立人因法律規定不明確下對到期事件表述不清晰之外;更多的是,對於銀行等開立人而言,由於保函適用的商業場合日趨複雜和細化,致使銀行等開立人不能很清晰的定義和表述到期事件的核心要素。對於如何確認保函記載的到期事件的時至,我們將專門對此進行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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