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如何辭退試用不合格的員工?

試用期內,如何辭退試用不合格的員工?在《勞動合同法》里,只有第39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涉及到員工試用期管理的。我們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如何做好HR各項細節工作,降低試用期用工的風險,是我們HR從業者面臨的一項實際困難,也是HR從業者的一種工作責任。結合本人的工作經驗,與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乾貨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一款的規定,針對文章標題,內容簡要解答如下:

①員工錄用前,或者員工入職時,企業必須告知員工該崗位的錄用條件,履行法定義務,員工必須簽字確認並對企業告知的書面《錄用條件》表示無任何異議或歧義。

②員工入職時,企業必須告知員工,該崗位的最低考核要求。即試用期內,員工業績最差做到什麼程度,就不符合崗位勝任的考核要求了,或者反過來說,員工業績最好做到什麼程度,就可以提前申請轉正?員工必須知曉全部內容,對《崗位說明書》、崗位《任職要求》、試用期的《績效考核方案》等簽字確認,且表示無任何異議或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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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經過調查取證並確認,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符合崗位最低考核要求的事實,必須客觀不在,非人為捏造事實。

④員工也知曉了,自己不符合錄用條件和崗位最低考核要求的客觀事實存在,且無任何異議。

⑤企業人力資源部發擬解除合同的通知,告知公司工會試用員工不合格的處理意見,履行告知工會的法定程序。

⑥最後發文通知試用員工,正式解除勞動合同,讓員工簽字確認,結清所有的工資,辦理社保轉移手續,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人力資源部通知的時間必須在試用期里,如果超過時間節點,就不屬於試用期管理了,哪怕超過期限只有1天時間。我們人力資源部門只有這麼去操作,理論上講,辭退風險是最低的。

很多人覺得這個操作流程里,試用期內辭退員工,為何要通知工會呢?《勞動合同法》里好像沒有規定,試用期內辭退員工,用人單位必須要走履行「告知工會」的法定義務?其實,大家可能有些誤解了,原因很簡單,因為《勞動合同法》里有規定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必須有告知工會的法定程序,不履行該程序,有可能變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告知工會」這條規定的應用,大部分人都是認為轉正後的正式員工(備註:特別是工作了好幾年的那種員工),而忽視了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管正式員工,還是試用期內的員工,我們都可以理解為是法律規定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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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我們企業人力資源部的工作,沒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而是更好地完善我們自己的工作流程,做到萬無一失才是最好的!試用期內,企業人力資源部必須將「解除勞動關係通知」履行告知工會的程序,是有實際訴訟案例存在的。作者所在地區的中級人民法院,曾經做過此類判決,推翻縣區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即員工試用期解除,企業人力資源部未通知公司工會或者企業所在地的工會組織(備註:這家用人單位未依法建立工會組織,公司沒有工會組織存在),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員工勝訴,要求企業支付員工賠償金。

這個案例,雖然沒有普遍性,但是對我們人力資源部從業者,提出了一個全新的工作思路,完善自己的工作流程,注重工作細節管理,才是王道!也就是說,履行「告知工會」這個程序,實際上起到了「油多不壞菜」的作用!

所以,建議大家按照此建議流程,處理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較為妥當。另外,順便說一下,建議用人單位將員工試用期約定6個月,勞動合同簽訂三年半,本人不建議HR從業者代表企業,與員工簽訂那種三年零1天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也是6個月)。企業可以選擇將勞動合同簽訂三年零1天,但這種企業的HR管理工作就顯得有點不大氣了,員工關係管理肯定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我們員工在入職時,也要注意自身就業權益的防範。試用期時間長了,便於在試用期內考核員工,也便於試用期內處理不合格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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