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婚後買房寫一方名字屬於共同財產嗎?

作者:李慧芳律師

房子,作為我們安居之所,大部分人或早或晚都要有購置房產的經歷,尤其對於正適婚的年輕人。但是隨著房價的居高不下,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全款買房的情況對於大部分人來說並不現實。

為了結婚,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貸款買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情形是最普遍的情況。本公眾號(左腦理性右腦感性)之前發過一篇「婚前夫妻一方購買的房屋,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應當如何分割?」

相信很多人都會有一個誤區,認為夫妻雙方結婚後,只要在婚姻存續期間,無論以夫妻名義還是個人名義購買的所有財產均為共同財產,這個觀念是錯誤的。

有很多人問到「婚後買房寫一方名字屬於共同財產嗎?」那麼,今天我們就來討論下這種情況。

「婚後買房寫一方名字」的情況要分為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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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該套房產是用婚後夫妻共同財產購置的,寫無論全款還是貸款。

這種情況雖然只寫了一方的名字,但在婚姻存續期間,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種,該套房產以一方名義購買,房款用的是個人婚前財產,且全款購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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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熱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綜合上述相關法律規定,這種情況,雖然在婚姻存續期間,但一方用的是個人婚前財產全款支付購買的房產,該房產仍屬於個人財產,且配偶不享有增值分配。

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能僅僅因為形式變化而導致所有權發生變化。

這就產生一個問題,如何認定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該房產呢?

根據目前的審判案例,主要從以下幾點來查明法律事實:

(一)財產轉化過程明確。

(二)雙方沒有其他約定。

(三)個人財產並非用於投資或者經營。

(四)是否全資購買。

綜上,婚後買房寫一方名字是否屬於共同財產,不能一概而論,需要根據不同的事實情況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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