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能否作為借款證據?

稿件來源:中工網——《勞動午報》

近日,天通苑南某小區程某來到天通苑南法律援助工作站進行法律諮詢。據他講述,2015年10月份,他的朋友楊某向他借錢,說是楊某的朋友張某要用錢,張某願意每月向程某付利息,本金一年以後償還。楊某承諾,如果張某不還,就找楊某要錢。雖然程某不認識張某,但是出於對楊某的信任,程某一次性向張某的賬戶里轉賬15萬元。可是程某隻在次月收到過一次利息,2016年5月份,程某以急需用錢為由向楊某催告還款,楊某推脫說,還款期限沒到還不了。為了讓程某放心,楊某通過微信向程某發送了一份張某手寫的借條,張某承諾2016年10月1日還清本金。可是到期日,張某並未如約還款,經過程某數次催要,最終在2016年11月份的時候只還了4萬元,剩餘的11萬元到年底才能還上。儘管程某一再催要,可是楊某數次推脫,至今也沒還上,楊某甚至揚言,「錢就不還了,有本事就去法院告我吧!」萬般無奈之下,程某向天通苑南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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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第一,關於債務人的問題。雖然程某是將錢轉賬到了張某的賬戶,從頭至尾程某都沒接觸到張某本人,而且借條也只是楊某拍的照片形式,究竟是不是張某所寫,也無從查證,並且程某除了知道張某的姓名之外,其他一無所知,起訴張某難度很大。而向楊某主張賠償,卻沒有直接的轉賬記錄,楊某口頭承諾過,如果張某不還楊某代還,這構成了法律上的擔保責任,但需要舉證,而程某手裡只有微信聊天記錄。

第二,關於舉證問題,即程某手裡的微信借款聊天記錄,能否作為借款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第116條明確表示了「電子數據」是證據的一種,而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而證據必須滿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才能被法院依法採信。真實性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實現:一是通過自認的方式,即雙方當事人都認可的聊天記錄可以認定為真實的聊天記錄;二是經過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或者個人鑒定過或者公證部門公證的網路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民間借貸案件中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使用;三是適格的證人以作證或者有效證人證言方式證實是真實的網路聊天記錄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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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程某要達到自己訴訟請求,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程某可以儘快收集其他證據來佐證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考慮到訴訟時效的問題,工作人員建議程某儘快搜集證據向法院起訴。

運營人員: 楊亞茹 MX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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