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對預包裝食品標籤的審查責任

稿件來源:中國法院網

王丹華

案情

2016年1月20日,某市市場監管局對某超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某公司生產的「太古紅糖(赤砂糖)」正在銷售,該食品品名為太古糖純正紅糖,配料為赤砂糖。市場監管局認為,該種紅糖產品包裝標籤所標示的品名與配料存在兩個不同專有名稱的違法情形。2016年5月24日,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超市的行為系經營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責令超市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並處以罰款。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經營者對生產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籤的真實性是否承擔審查責任,有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法律未規定經營者在進貨時必須查驗預包裝食品標籤中的名稱與其真實屬性是否相同,經營者僅對自己提供標籤的真實性負責,故超市對涉案食品標籤中的名稱與其真實屬性不負進貨查驗義務。行政處罰對象應當是提供標籤的生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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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觀點認為,即便不合法的標籤是由生產者造成,亦不能免除經營者銷售標籤不合法的預包裝食品的法律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主要理由如下:

1.經營者在進貨時對生產者提供的標籤負有查驗義務

有人認為,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僅要求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並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並未要求經營者對食品標籤名稱與其真實屬性進行查驗。筆者認為,食品經營者除了應遵守第五十三條關於進貨查驗的規定,還應當受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制約。該條明確規定禁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本案中,標籤顯示的紅糖與其真實屬性赤砂糖乃兩種專有食品名稱,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關於標籤的規定,應當禁止銷售。故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與「經營者對預包裝食品標籤中的名稱與其真實屬性不負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觀點,無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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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品安全法並未免除經營者銷售標籤不合法的預包裝食品的法律責任

有人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籤的內容負責,由於生產者的原因導致預包裝食品標籤不合法,經營者銷售此種食品並不承擔法律責任。筆者認為,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僅系對標籤真實性的責任主體的規定,而非處罰對象的判斷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標籤不符合該法規定的食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給予相應處罰。故市場監管局作出處罰決定應根據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確定處罰對象。本案中,處罰對象不僅是提供紅糖標籤的生產者,作為經營者的超市亦系本案的處罰對象。

綜上,涉案食品的標籤明顯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和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超市作為經營者未盡到查驗義務,且不存在可以免於處罰的情形,故依法應當對該超市進行處罰,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作者單位:浙江省杭州互聯網法院)

運營人員: 楊亞茹 MX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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