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L1患者招募中!中國實體瘤受試者中評價avelumab的研究

試驗藥物簡介

Avelumab (MSB0010718C)是默克研發的抗PDL-1單克隆抗體,FDA於2017年3月份批准其用於治療一種叫做默克細胞癌(MCC)的罕見皮膚癌。

本試驗的適應症是實體瘤(劑量遞增期)、食管鱗癌(劑量擴展期)。

試驗目的

Avelumab (MSB0010718C)是默克研發的抗PDL-1單克隆抗體,FDA於2017年3月份批准其用於治療一種叫做默克細胞癌(MCC)的罕見皮膚癌。

本試驗的適應症是實體瘤(劑量遞增期)、食管鱗癌(劑量擴展期)

試驗設計

試驗分類:葯代動力學/藥效動力學試驗

試驗分期:I期

設計類型:單臂試驗

隨機化:非隨機化

盲法:開放

試驗範圍:國內試驗

試驗人數:74人

入選標準

1簽署書面知情同意。

2年齡≥18歲的中國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3近期獲得的、適合評價MSI表型/TMB和PD-L1表達的含腫瘤組織(來自6個月內非放射區域的活檢標本)的經福爾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組織塊,或至少12張未染色腫瘤組織玻片(1周內製備)。

4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實體腫瘤,無標準治療,或標準治療失敗。

5進入研究時ECOG體能狀態評分0或1分。

6預計壽命至少3個月。

7至少有1個符合RECIST 1.1標準判斷的可測量病灶用於療效評價。注:既往放療區域病灶為不可測量病灶,除非放療以後有明確記錄證明病灶進展。

8適當的造血功能:白細胞計數≥3×109/L;絕對中性粒細胞計數≥1.5×109/L;淋巴細胞計數≥0.5×109/L;血小板計數≥100×109/L;血紅蛋白≥90 g/L(可以是輸血之後)

9適當的肝功能:總膽紅素≤1.5×正常值上限(ULN);天冬氨酸轉移酶(AST)≤2.5×ULN;丙氨酸轉氨酶(ALT)≤2.5×ULN

10適當的腎功能:根據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的肌酐清除率≥50 mL/min

1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臨床篩選期妊娠試驗陰性。本研究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所有青春期后的女性,但年齡相關的自然(自發)絕經連續≥12個月且卵泡刺激素(FSH)升高> 40 mIU/mL、或接受過手術絕育、或無性生活的女性除外」。

12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必須採用高效避孕措施(即避孕方法的失敗率小於1%每年)。

排除標準

1既往接受過任何抗體或針對T細胞輔助調節蛋白(免疫檢查點),例如PD-1和PD-L1、細胞毒T淋巴細胞抗原-4(CTLA-4)、4-1BB、LAG-3、TIM-3或抗-CD127等阻斷劑的藥物治療。既往腫瘤疫苗治療可接受。

2同時接受另一種抗腫瘤治療(例如,細胞減滅治療,放療[除了骨的姑息性放療*和淺表病灶的放療以外],免疫治療,或除了促紅素以外的細胞因子治療)。不允許研究藥品首次給葯前28天以及研究過程中進行覆蓋30%以上骨髓區域的放療。

3 Avelumab首次給葯前28天內實施了診斷性活檢以外的大手術,和/或avelumab給葯前28天內受試者尚未從手術中完全恢復。

4同時使用禁忌葯。

5快速疾病進展(例如溶瘤綜合征)。

6有活動性腦轉移的受試者,符合以下標準的受試者除外:曾接受局部腦轉移灶治療,治療后至少4周無進展,不需要甾體類激素維持治療,且無局部腦轉移灶引起的進行性神經系統癥狀(腦轉移灶治療后的後遺症可以接受)

7本研究以外的既往惡性疾病,但除了以下情況之外:宮頸原位癌、已充分治療的皮膚非黑色素瘤腫瘤、或其他惡性腫瘤至少5年前接受手術和/或放療且此後無複發證據。

8開始avelumab治療之前28天內使用過其他研究藥品,或其他研究藥品的使用距離avelumab開始治療的時間小於該藥品的1個給葯周期(以時間更短者為準)

9既往實體器官或骨髓移植史。

10嚴重的急慢性感染,例如:未控制的急性感染;既往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檢測陽性,或既往診斷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HIV感染狀態不明的受試者需進行HIV病毒檢測並可能需要提供知情同意書。如果HIV感染狀態不明但不同意檢測HIV的受試者不能入選本研究;臨床篩選時乙肝病毒(HBV)表面抗原陽性,和/或確定丙肝病毒(HCV)RNA檢測陽性(如果抗HCV抗體陽性,在臨床篩選期需進行HCV-RNA檢測)

11受試者存在免疫刺激藥物治療后可能惡化的活動性自身免疫性疾病,除了以下情況之外:I型糖尿病、白癜風、銀屑病、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亢進且不需要免疫抑製劑治療的受試者;因任何原因接受免疫抑製劑(例如甾體類激素)的受試者需在avelumab開始給葯前逐步停用此類藥物(腎上腺功能不足者除外,此類受試者可以按照生理替代劑量繼續使用皮質類固醇,其劑量相當於每日≤10mg強的松)。應排除不允許逐步停用免疫抑製劑的受試者。可接受系統暴露量低的其他甾體類激素使用情況(外用、經鼻、經眼或吸入)。

12既往或正在使用全身用甾體類激素治療急性過敏,除非預計甾體類激素的給葯在14天內完成,或14天後的每日用量≤10 mg強的松或其他等量激素。

13既往對單克隆抗體的重度超敏反應(NCI-CTCAE 4.03版≥3級),任何過敏史,或哮喘未控制(如≥3個哮喘特徵,即部分控制哮喘或未控制哮喘)。

14與既往治療(包括任何既往的研究性藥物)相關的NCI-CTCAE 4.03版2級或2級以上持續毒性(除了< 3級的神經病變和任何級別的脫髮以外)。

15神經病變≥3級。

16妊娠或哺乳。

17酒精或藥物濫用。

18既往不能控制的併發症,包括但不局限於:標準治療后仍不能控制的高血壓(未穩定至150/90 mmHg或以下),或不能控制的活動性感染,或不能控制的糖尿病(例如,糖化血紅蛋白≥8%)。

19有臨床意義(活動性)的心血管疾病:腦血管意外/卒中(入組前6個月內);心肌梗死(入組前6個月內)、不穩定型心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紐約心臟學會分級≥II)或需要藥物治療的嚴重心律失常(包括根據Fridericia方法矯正的QT間期延長超過470 msec、安裝起搏器、既往診斷為先天性長QT綜合征)。

20研究者判斷可能會影響受試者對avelumab耐受性的其他所有嚴重疾病(如炎性腸病、結腸炎、肺炎及纖維化)。

21任何可能妨礙知情同意理解或演示,或導致不依從方案的精神疾病。

22 Avelumab首次給葯前28天內以及研究過程中接種疫苗,除了滅活疫苗(例如滅活的流感疫苗)以外。

23受試者無法律行為能力或法律行為能力受限。

研究者信息

序號

機構名稱

主要研究者

國家

省(州)

城市

1

廣東省人民醫院

陳華軍

中國

廣東

廣州

2

吉林省腫瘤醫院

程穎

中國

吉林

長春

3

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邵逸夫醫院

潘宏銘

中國

浙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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