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小軍:淺談受賄罪與貪污罪的區別

   

【編者按】:

   在市場經濟繁榮的今天,各種經濟交往活動日益頻繁的現實狀況下,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參與各類公務活動以及經濟活動中利用職權收取各種好處的職務犯罪也日漸增多,受賄罪與貪污罪讓在司法實踐中初學者常常容易混淆,難以區分。

   受賄罪與貪污罪都是屬於以權謀私的職務型犯罪。即都是從事公務的人員,主觀上都有貪財圖利的動機和非法獲取財物的目的,客觀方面都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都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而且在法定刑的設置上也是完全一致。

   其實,兩罪相互之間犯罪客體、主體的不完全相同也是顯而易見的。

   一、兩罪的客觀方面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

   首先,「利用職務之便」的含義不同。賄罪中的職務之便側重於職權活動中公權力的應用行為。貪污罪中的職務之便,側重於職權活動中的操作行為,僅僅限於現時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職務。受也就是說,在受賄罪中,凡是一切可以用來換取他人財物的職務都可以被利用,包括現任的、將任的、甚至是己任的或自己職務密切相關的他人職務對可以被利用;而貪污罪利用職務僅僅限於現時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職務,將來的、過去的、他人的職務或者自己現任的經手、主管財物之外的職務都不是貪污罪中所利用的職務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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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對職務的利用方式不同。受賄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用來為他人謀取利益,再從得到利益者那裡換取財物;貪污罪中,行為人是利用經手管理財物的職務便利,直接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佔有該財物,行為人是利用職務直接獲取公共財物,不經任何中間環節。

   再次,非法獲取財物的時間不同。受賄罪中,行為人索取或收受財物可以在利用職務為他人謀利的過程中,也可以在利用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過程之前或之後。而在貪污罪中,行為人佔有財物是在利用職務便利實施貪污行為之後。

   二、兩罪犯罪對象即非法獲取的財物有所不同

   受賄罪中受賄的財物既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以是私人合法所有的財物,但財物並不是本單位所有的,而是他人的財物;而貪污罪中的犯罪對象原則上只能是公共財物,而且是本人主管、經管、經手的本單位或者直接經管的單位或部門的公共財物,如果雖屬公共財產,但屬於他人經管或者外單位的財物,而本人沒有經管、經手之職務,則不屬於貪污罪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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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兩罪的差異體現。在司法實踐中,只要從行為人獲取的財物的歸屬性質上加以區分,就可以正確區分兩罪的界限。(文/許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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