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危害行為導致危害結果,之間有沒有必然聯繫?刑法上考察的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是指犯罪構成客觀要件中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當危害結果發生時,要確定某人應否對該結果負責任,就必須查明他所實施的危害行為與該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一、因果關係必須具有客觀性。因果關係作為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它是客觀存在的,並不以人們主觀為轉移。

二、因果關係具有特定性。事物之間是存在普遍聯繫的,對於單個的現象,就必須把它從普遍的聯繫中抽出來,孤立地考察它們,一個為原因,另一個為結果。刑法上因果關係的特定性表現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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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果關係的時間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結果只能在後,二者的時間順序不能顛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從危害結果發生以前的危害行為中去查找原因。

四、因果關係的條件性和具體性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具體的和有條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為能引起什麼樣的危害結果,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關係時,一定要按照實施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條件等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

五、因果關係的複雜性

  刑法中的因果關係,有以下幾種:

1、一因一果

  這是最簡單的因果關係形式。指一個危害行為直接地或間接地引起一個危害結果。司法實踐中,這種因果關係形式較為容易認定。

2、一因多果

  一因多果是指一個危害行為可以同時引起多種結果的情形。在一行為引起的多種結果中,要分析主要結果與次要結果﹑直接結果與間接結果,這對於定罪量刑是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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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因一果

  多因一果是指某一危害結果是由多個危害行為造成的。它最明顯的表現有兩種情況:一是責任事故;二是共同犯罪。

4、多因多果

  多因多果是指多個危害行為同時或先後引起多個危害結果。其典型表現形式存在於集團犯罪中。

六、不作為犯罪中的因果關係

  不作為的原因,在於它應該阻止而沒有阻止事物向危險方向發展,從而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不作為犯罪因果關係的特殊性在於,它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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