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許可證辦理手續及流程

一、辦理程序

1.申報:申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衛生許可證申請書》或《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並遞交符合衛生要求有關材料(材料要求見后)。

2.登記:依照衛生許可受理規定和公共場所許可的條件,對屬於受理範圍的申報材料進行核對、登記。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場所應按照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程序,先辦理建設項目衛生審查認可,按審核批准的內容施工,工程竣工后申辦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再申報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3.受理:經對申報材料審查后,衛生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受理規定的發放《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規定的發放《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對於資料不全的,發出《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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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審查: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后,組織業務人員按照衛生法律法規及國家衛生標準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經營場所現場進行審核,存在問題的,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見。

5.決定: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根據審查意見,對符合規定的,准予行政許可;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6.送達:衛生行政部門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註:辦理衛生許可證過程中,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法律法規、上級文件規定和實際情況要求申請單位補充其他相關資料。

二、辦理時限

法定辦結時限:自受理許可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由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發證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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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衛生局暫時負責辦理的航空港實驗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承諾辦結時限為自受理許可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

三、提交材料

(一)許可申請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資格證明及身份證;

4.公共場所場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或房屋租賃證);

5.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標明周邊環境、有無污染源,各功能間名稱、尺寸、面積等)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及設備清單(標明各種設備、衛生設施擺放或安裝位置);

6.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預防性衛生監督審查意見(包括《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和《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

7.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本年度內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

8.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設立的衛生管理部門名稱或所配備的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姓名,衛生管理檔案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處置辦法,突發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

9.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考核情況的書面材料;

10.清洗、消毒衛生設施、設備清單(公用物品委託洗滌消毒的,提供委託協議和被委託單位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11.申請游泳池項目的單位,需提交近期池水消毒記錄和醫務人員資質證件(包括醫師資格證、醫師執業證、聘用證明);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圖紙、衛生檢測或衛生學評價報告、清洗機構出具的清洗記錄與清洗影像資料;

12.配備的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

13.消防部門出具的驗收意見(按照消防部門有關規定須進行消防驗收的機構提供)。

註:①申報材料內容應當真實,完整,表格不得空項,統一使用A4規格紙張列印或複印,圖紙除外。衛生許可證申請書須雙面列印,內容可列印或手工填寫;

②申報材料第2、3、4、6、7、9、10、11、12、13項均為審原件、留複印件,複印件應與原件一致,原件不需裝訂在申報材料中(明確註明複印件的只提供複印件即可);

③申報材料應裝訂整齊,一式兩份,裝訂順序為封面-目錄-申報材料-其它;

④申報材料中除明確標明需申請單位加蓋公章或法人簽字以外,申請單位還應在材料上加蓋2處以上的騎縫公章或法人簽名。

(二)變更

1.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2.需要變更事項及證明材料(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應提交合法變更手續、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資格證明及身份證;變更名稱的,提交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路名或門牌號變更(機構位置不變)需提供相關變更證明;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3.所持有的的衛生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

4.轄區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衛生監督意見(詳細列出近4年內對該單位所有檢查的結果和處理情況)。

註:①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須雙面列印,內容可列印或手工填寫;

②變更材料第2項為審原件、留複印件,紙張、填寫、蓋章、簽名、裝訂等要求同申請材料。

(三)延續、複核

1.延續、複核申請(加蓋申請單位公章或法人簽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在申請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後上報);

2.所持有的衛生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

3.公共場所場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合

同或房屋租賃證);

4.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標明周邊環境、有無污染源,各功能間名稱、尺寸、面積等)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標明各種設備、衛生設施擺放或安裝位置);

5.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本

年度內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

6.轄區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衛生監督意見(詳細列出近4年內對該單位所有檢查的結果和處理情況)。

註:①機構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複核;

②材料第3、5項為審原件、留複印件,紙張、填寫、蓋章、簽名、裝訂等要求同申請材料。

(四)補證

1.補證申請(加蓋單位公章或法人簽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在申請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後上報);

2.遺失補辦衛生許可證的機構在省轄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的掛失聲明原件及複印件(掛失聲明內容包括單位名稱、衛生許可證號等);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資格證明及身份證。

註:材料第3項為審原件、留複印件,紙張、填寫、蓋章、簽名、裝訂等要求同申請材料。

(五)註銷

1.註銷申請(加蓋單位公章或法人簽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在申請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後上報);

2.衛生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資格證明及身份證。

註:材料第3項為審原件、留複印件,紙張、填寫、蓋章、簽名、裝訂等要求同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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