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業的「莞式服務」?

2017年3月初,針對託管教育行業的現狀,教育部專門發了一個行業規範發展的《關於中小學課後服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個「意見」的出台是行業內第一次從國家層面發出了一個明確的信號,即如何在教育部門的引導下進行行業規範和發展。其實在這個「意見」出台前,2016年10月份,廣東省東莞市就針對託管教育行業率先推出了《東莞市校外託管機構管理辦法》(見原文鏈接)。這個管理辦法的出台,是筆者所知的國內第一個針對託管教育行業而出台的地方性法規,對於其他的地方性出台類似的法規或者辦法時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其主要的特點如下:

明確了登記和管轄的主體

首先在該辦法中,明確了「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的定義:是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個人及其他社會力量,利用非國有資產在學校以外舉辦的為中小學生提供就餐、午休等託管服務的非營利性服務機構,泛指「學生接送站」、「學生託管站」等。「託管機構」在申請開辦業務時,必須要有「兩證」在手,即民政部門「非盈利性質」的許可證和工商部門的「法人組織機構」許可證。這點同全國各個地方的無序發展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首次明確了登記和管轄的主體是「民政部門+工商部門」兩個機構。同時,還要接受其他六個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管理,分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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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消防安全監督及防火安全檢查;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管理監督;

市住建行政部門: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引導託管機構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不得變相開展有償教育輔導、幼兒託管服務;

市公安部門:負責周邊區域的治安監督管理工作;

市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疫情防控工作。

雖然在管理和運營的過程中稍顯的有些麻煩和多頭監管的嫌疑,但是比較那些什麼政策都沒有出台的地方而言,至少讓從業者明確了應該到哪裡?去找誰?完成相應的申請。從這點來說是一個重大的進步。

細化了服務的要求

服務要求上面明確了側重點,尤其在房屋選址、消防安全、監護安全等方面做了明確的規定。對於生均面積、校區樓層、室內裝修、日常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有據可查,減少了執法的規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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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了監督的機構

民政部門是託管機構的監督主體,每年的6月30日前需要向相應的主管機構進行報備,獲得批准後方可繼續營業。

事實上,東莞市同廣州市的校外託管行業一樣,都是在2014年後,政府撤掉了原有的「校內午餐和校內託管」服務后,近幾年開始產生的一個新的服務行業。能夠在短短的三年內出台這麼詳細的辦法,可見東莞市政府的務實作風和敢為天下先的創新意識。

近聞廣東的託管教育市場發展的非常規範和蓬勃,筆者也計劃於7月7日、7月8日和7月9日分別在東莞、廣州、深圳三地,組織一個線下的行業溝通交流會,有意參加的校長可以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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