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申請制度

中國科學基金制度的建立,標誌著我國科研經費的分配體制由行政配置向市場配置的轉變,其中的一項顯著改變,就是啟動方式由行政劃撥轉向個人申請。這種方式的轉變,不僅能夠激發研究人員的主動性與創造性,更能夠在宏觀上實現科學研究的均衡發展以及國家資助經費的使用效率。2007年頒布實施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於申請制度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委)頒布的各類項目管理辦法也對不同項目類型的申請制度做出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

01申請條件

基礎研究作為探索未知領域、創造新知識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科研人員的個人學術興趣和學術能力,這就需要充分發揮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鼓勵科研人員認識自然現象、探索自然規律,不斷獲取新知識、新原理、新方法,從而推動整個中國的科學進步。因此,我國自然科學基金自建立以來,一直鼓勵科研人員在基礎研究領域進行自由探索,充分發揮個人的聰明才智。自主申請是基金運作機制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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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充分發揮自主申請的優勢,還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個是最大範圍地吸引科研人員參與申請,另一個就是平等對待所有的申請人。

為了保證申請的廣泛性,就必須設定較低的門檻,讓更多的人擁有進門的機會。條例第十條關於自然科學基金申請人的條件只規定了兩項,一個是申請人要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這是對申請人科研能力的一個基礎性要求,也是科學基金項目可以順利完成的一個基本保障。另一個是申請人要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職稱和學位迄今為止仍然是對個人學術水平和學術能力最權威也最通行的評價指標,但為了避免發生滄海遺珠的遺憾,即使申請人不具有高級職稱或博士學位,只要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也可以申請自然科學基金的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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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對待所有申請人,不僅要求申請的機會平等,更要求通過制度安排,保證結果的公平。因為即使實現了申請機會平等,事實上依舊可能出現不平等的結果。比如年齡就是一個重要的區別指標,年長者總是要比年輕者擁有更多的科研經驗與成果,這種現實差別,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年輕科研人員獲得資助的概率,為此,專項青年基金項目以及「優青」「傑青」項目的設立,為青年科研人員提供了一個更為公平的競爭環境。近幾年來,青年項目的申請數量已經超越面向所有科研人員的面上項目,就充分證明了一個更加公平的競爭條件所具有的巨大激勵作用。

02發展規劃、項目指南與自由申請

制定基金髮展規劃、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是否是計劃體制的殘餘?是否有違基礎科學鼓勵自由探索的目的,又是否會抑制科研人員的創造性?這樣的質疑,在條例制定之初就已經存在。制定規劃、發布指南,毫無疑問具有一定的行政引導性,但歸為計劃體制則是一種不必要的苛責。首先,公共資源有限,不可能對所有的科研需求都給予資助,這裡一定存在取捨。我們必須立足中國實際,根據科學前沿的發展趨勢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現實需求,有所為有所不為,突出重點,以點帶面,選擇一批具有我國自身優勢、有可能取得重點突破的領域進行部署。事實上,發達國家在基礎研究方面也不是面面俱到。作為國家面向未來的戰略投資,科學基金也有責任、有義務發揮宏觀引導作用。其次,制定基金髮展規劃是一個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過程,要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特別是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學術團體的意見,這樣,國家與科研人員就實現了互動,雙向調節,國家需求與個人學術興趣實現相互融合,保證發展規劃的科學性與均衡性。第三,無論是發展規劃還是項目指南,都只是一種指導性意見,而並非強制性要求。它們只是為科學家提供了一個非常寬泛的研究方向,不是一個完全封閉的命題清單,決定申請成功與否的關鍵,仍然是申請項目本身的質量。

實踐表明,為期5年的基金髮展規劃保證了科研的均衡性與連續性,對於促進全國整體科研事業的快速與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而基金委自1986年成立以來,每年發布的項目指南,對上一年度受理項目及資助的總體情況、基金資助範圍、優先支持領域以及申請項目有關注意事項等內容進行公開披露,對科研人員申請項目也提供了極大幫助。

03申請人的義務與法律責任

如今科研腐敗所造成的社會影響,已經倒逼基金資助工作進行全面改革與制度化建設,申請就是其中一個重要環節。申請人必須要對自己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這不僅關乎一次申請的成敗,更關乎一個科研人員的整個學術生涯與學術聲譽。而國家對於基金項目申請工作,不僅需要引導,同時也需要對違法行為予以嚴厲制裁。根據條例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參與者偽造或者變造申請材料的,基金委會給予警告;申請項目已獲得資助的,要撤銷原資助決定,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情節嚴重的,在3至5年內,將喪失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資格。條例第三十九還規定,如果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偽造、變造印章,或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賄賂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情節嚴重,受到刑事處罰的,將終身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在申請工作中,惟有引導與懲罰雙管齊下,才能確保基金工作的純潔與健康。

(責任編輯 湯錫芳)

作者簡介:王國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政策局法規處,處長;溫恆國,黑龍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鄭永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政策局,局長。

本文發表在《科技導報》2015年第17期,歡迎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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