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正義:師》:初六:師出以律,否臧凶

初六:師出以律,否臧凶。

(為師之始,齊師者也。齊眾以律,失律則散。故師出以律,律不可失。

失律而臧,何異於否?失令有功,法所不赦。故師出不以律,否臧皆凶。)

[疏]「初六師出」至「否臧凶」。

○正義曰:「初六師出以律」者,律,法也。

初六為師之始,是整齊師眾者也。既齊整師眾,使師出之時,當須以其法制整齊之,故云「師出以律」也。

「否臧凶」者,若其失律行師,無問否之與臧,皆為凶也。「否」謂破敗,「臧」謂有功。

然「否」為破敗,即是凶也。何須更雲「否臧凶」者,本意所明,雖臧亦凶。「臧」文既單,故以「否」配之,欲盛言臧凶,不可單言,故云否之與臧,皆為凶也。

○注「為師之始」至「否臧皆凶」。

○正義曰:「為師之始,齊師者也」者,以師之初爻,故云「為師之始」。在師之首,先唱發始,是齊整師眾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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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律而臧,何異於否」者,若棄失法律,不奉法而行,雖有功而臧,何異於否也?

「失令有功,法所不赦」者,解「何異於否」之義。令則法律也。若失此法令,雖有功勞,軍法所不容赦,故云「何異於否」。

然閫外之事,將軍所載,臨事制宜,不必皆依君命,何得有功「法所不赦」者:凡為師之體,理非一端,量事制宜,隨時進退,此則將軍所制,隨時施行。若苟順私情,故違君命,犯律觸法,則事不可赦耳。

《象》曰:「師出以律」,失律凶也。

[疏]正義曰「失律凶」者,釋「師出以律」之義。言所以必須以律者,以其失律則凶。反經之文,以明經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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