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葯臨床試驗評價

新葯臨床試驗的最終目的是在於尋求有效且安全的新葯,因此新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檢驗是臨床評價的核心內容。根據藥物臨床試驗的目的和指標的性質,評價主要分為試驗前組間非處理(治療)因素(包括適應症的嚴重程度以及人口學特徵等)的均衡性評價以及用藥后的療效和安全性評價,如果是多中心試驗,還需對中心效應的一致性作出評價。

一、組間均衡性評價

在新葯臨床試驗中,最終觀察的療效以及安全方面的指標不僅與治療因素有關,同時還會受到一些其他因素的影響,如入組病人疾病的嚴重程度、年齡構成等。因此在設計方案時,應該確保這些可能的影響因素在試驗組和對照組的分佈盡量一致或相近(如何確保呢?主要通過隨機化來實現,具體參見臨床試驗設計中的隨機化系列文章),否則無法正確判斷試驗組和對照組在療效和安全性上的真正差別。評價試驗組和對照組均衡性是否一致,需作均衡性檢驗,如檢驗兩組受試者的性別構成、年齡、病種構成、病情程度、病程長短、基線的理化指標等是否一致。只有在兩組中非處理因素均衡性好的情況下,兩組資料才具有可比性,才能對試驗組和對照組的療效和安全性進行統計分析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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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不同類型的資料,均衡性檢驗的統計方法也有所不同,具體統計方法的應用請參照數據分析的統計方法系列文章。

二、依從性評價

依從性是指受試者的用藥、膳食、生活方式等行為符合醫囑或者方案的程度,它是受試者實際的用藥量占預期用藥量的比例。在臨床試驗中受試者的用藥依從情況會影響到治療的效果(包括藥物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評價,依從性低,說明用藥量不足,會影響到藥物的療效,依從性過高,說明用藥過量(Overdose),會影響到受試者的安全性。一般來說,我們期待受試者的用藥依從率在80%-120%之間。對於依從性差的受試者,最好了解導致這個的原因。試驗組和對照組之間的依從性如果存在明顯差別則會對兩組之間療效和安全性的比較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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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療效評價

如果對試驗組和對照組受試者一些主要的非處理因素進行均衡性檢驗結果表明兩組之間具有均衡可比性,可接著對試驗葯和對照葯的療效(efficacy)進行對比分析,一般就以下幾方面進行對比分析:

1.質量控制的指標

癥狀和體征:根據新葯(西藥)臨床研究指導原則中有些藥物用藥后癥狀體征判斷有明確的規定,如治療風濕病藥物晨僵、休息時關節疼痛記分標準,鎮咳平喘藥物咳嗽、痰量、喘息等癥狀體征都有明確分級標準。有時還需要計算各組癥狀體征的消失例數及消失率、癥狀體征平均消失天數等。

2.實驗室理、化指標

如果新葯的療效主要通過某些理、化指標表現,比如評價血糖葯治療效果的臨床試驗中的一個重要的指標是糖化血紅蛋白(HbA1c),則需對這些理化指標進行重點分析。

3.綜合療效指標

除了對受試者的癥狀、體征和理化指標進行分析外,有些時候還需將它們綜合起來分析總的療效,稱為綜合療效評價。綜合療效評定多採用四級標準,即痊癒(cure)、顯效(excellence)、進步(improvement)、和無效(failure)。對綜合療效的分析比較可從兩個方面進行,一個是對單個率如痊癒率、有效率、總有效率的比較,痊癒與顯效合併可計算有效率,將痊癒、顯效和有效合併則可計算總有效率。另一個是對總的情況進行比較。多中心臨床試驗,常需要分別列出各中心的綜合療效情況。

四、安全性評價

在進行療效分析之後,還要分析試驗葯和對照葯的安全性(safety)是否一致。新葯臨床試驗中安全性評價的統計分析是一個主要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比較用試驗葯或對照葯后對病人理化指標有那些影響,並進行兩組對比;(2)比較試驗葯與對照藥用葯后不良事件的發生情況。

1.理、化檢驗指標治療前後狀況分析

理化檢驗指標一般並非試驗的主要安全性指標,收集理化檢驗指標的目的主要是了解試驗藥物對受試者有無其他方面的影響。通常記錄用藥前後理化指標的「正常」和「異常」例數變動情況。

2.不良事件分析

不良事件分析主要對試驗組和對照組的不良事件的發生情況進行描述和分析。有時一個病人可以同時發生幾種不良事件,因此除了以不良事件發生的人數計算總的不良事件發生率以外,還要根據病人發生不良事件的例次計算各類不良事件的發生率。對於試驗時間長、有較大的退出治療比例或死亡比例,要用生存分析計算累計不良事件率。對不良事件尤其是嚴重不良事件,還需對其輕重程度、與試驗藥物的關係、發生時間、持續時間、是否終止治療、是否給予處理等進行更深入、詳盡的分析。

五、等效性檢驗

上述各種假設檢驗方法都是推斷試驗組和對照組的觀察指標有無差別,但臨床試驗中還需要推斷試驗藥物是否和對照藥物的療效是否接近或相等的問題。如果採用上述假設檢驗方法,即使P>α,不拒絕H0,只能作出不能認為兩組之間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的結論,因為根據假設檢驗的邏輯推理,只能作出拒絕或不拒絕H0的推斷,而不能作出接受H0的結論。即使勉強接受H0,在不知道II型錯誤的β大小的情況下,下此結論的可靠性也是難以保證的。因此需尋求另外的方法加以解決,此時常採用等效性檢驗。

臨床等效性試驗時將試驗葯和相應的臨床已證實其有效的陽性藥物進行比較,檢驗兩種藥物的療效是否具有等效性。研究者根據藥物性質確定等效界限(equivalence margins),即臨床上所能接受的最大差別,而且需將此明確列入試驗方案中。等效性檢驗的H0是兩種藥物的療效差別落在等效界限外, H1為兩種藥物的療效差別落在等效界限內。通常採用兩個同時進行的單側檢驗去檢驗H0,即雙向單側檢驗(two one-side tests)。如果接受H0,說明兩種藥物的療效不等,此時還需說明方向,即說明到底是試驗葯優於對照葯,還是試驗葯不如對照葯。如果接受H1,說明兩種藥物的療效是等效的。

等效性檢驗根據資料類型不同,選擇不同的假設檢驗方法或可信區間方法。只有當兩組樣本統計量的差值小於等效界限時,才有作等效性檢驗的必要。如果兩組的差值已經大於等效界限,則不必作等效性檢驗,直接可以得出兩者不等效的結論。

(聲明:LinkLab原創編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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