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訴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及原始憑證獲支持

為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及原始憑證等情況,股東余先生將某世紀公司告上法庭。北京二中院終審判決世紀公司於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備置該公司自成立至今的會計賬簿及原始憑證供余先生查閱。

余先生繫世紀公司的股東。2013年8月,余先生得知公司與某包裝材料公司共同出資設立一包裝公司。

后余先生訴至一審法院稱,根據公司章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行使職權包括決定公司的投資計劃。因此,公司在出資設立包裝公司前應召開股東會,並需經股東投票通過形成股東會決議。余自己得知公司出資設立包裝公司后,曾要求公司就相關股東會會議的內容、表決事項、股東會決議情況、具體投資等作出說明,但均遭拒絕。因股東權利受限,自己無法了解公司的實際經營、投資、盈虧等情況,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自己依法查閱、複製公司自成立至今的所有股東會會議記錄、股東會決議及財務會計報告;依法查閱公司自成立至今的歷年會計賬簿及原始憑證。世紀公司答辯稱,余先生此前起訴主張過股東知情權,後撤回了起訴,因此應視為其已撤回該主張;余先生此前發給公司的請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申請沒有寫明查閱目的,因此不符合公司法第33條的規定;余先生不斷向相關機構舉報公司,並向媒體公開公司的商業秘密,導致公司的商業秘密已經泄露,因此余先生提起的訴訟是惡意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據此,公司同意余先生查閱、複製公司自成立至今的所有股東會會議記錄、股東會決議及財務會計報告。但不同意其查閱公司自成立至今的歷年會計賬簿及原始憑證。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了余先生除查閱公司原始憑證以外的訴訟請求。余先生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會計帳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會計法》第十七條規定:「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帳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帳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帳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是會計憑證的組成部分,會計憑證是會計帳簿的登記依據,如果股東僅能查閱公司的會計帳簿,不能查閱公司的會計憑證,則股東無法核實公司登記的會計帳簿是否與會計憑證的內容相符,那麼股東通過行使知情權了解公司經營狀況並進一步行使其他股東權利的目的也無法得到保障。余先生上訴請求查閱公司自成立以來的原始憑證,符合《公司法》賦予股東知情權的目的和價值,其該項權利依法應當受到保護,故對余先生的該項上訴請求予以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余先生要求查閱公司原始憑證缺乏法律依據,駁回其查閱原始憑證的請求有誤,應當予以糾正。據此,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運營人員: 趙穎 MX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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