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園地|常見信訪訴求化解主要途徑

一、調解

1.按照性質分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

人民調解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2011年1月1日施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性質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受理的範圍是民間糾紛。

行政調解的依據是《北京市行政調解辦法》(北京市政府令第264號,2015年9月1日施行)。行政調解的受理範圍是可以由行政機關調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糾紛;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關於行政賠償、補償及行政機關行使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產生的爭議。

司法調解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法發〔2009〕45號),是完善訴訟與仲裁、行政調處、人民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其他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之間銜接機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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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爭議糾紛中常用的由行政機關和群眾組織牽頭的調解

(1)由總工會牽頭的勞動爭議調解。

(2)由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牽頭的醫患糾紛調解。

(3)由公安部門牽頭的可以進行治安調解的民間糾紛。

(4)由農委牽頭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

(5)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牽頭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調解。

(6)由工商部門牽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調解。

(7)由知識產權部門牽頭的知識產權賠償糾紛調解。

(8)由環保部門牽頭的環境污染賠償糾紛調解。

二、訴訟、仲裁、行政複議、信息公開等法定途徑

行政訴訟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訂後於2015年5月1日施行)。行政訴訟的受理範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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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依據是: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1995年9月 1日實施),受理範圍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施行),受理範圍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10年1月1日施行),受理範圍是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行政複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修正後於2009年8月27日施行)。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信息公開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8年5月1日施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市政府令第257號,2015年1月1日施行)。信息公開受理的範圍是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三、控告檢舉

對黨組織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控告檢舉,處理途徑主要是紀檢監察,依據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6年1月 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修訂後於2010年10月1日施行)。

四、基層自治

基層自治的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後於2010年10月28日施行),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1990年1月1日實施),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3.《物業管理條例》(修訂後於2007年10月1日施行)、《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19號,2010年10月1日施行)。業主自治的範疇是業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選聘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五、信訪

信訪工作的依據是《信訪條例》、《北京市信訪條例》。信訪是以上途徑之外的補充救濟渠道,其核心制度是15日收到告知、60日辦理答覆、30日複查複核。

運營人員: 馬文晶 MZ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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