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下落不明,怎麼離婚?

(一)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下稱《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對下落不明的配偶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即提起訴訟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踐中,對下落不明的事實通常由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出具材料和由下落不明配偶的近親屬出具證人證言予以證明。

(二)公告送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法釋〔2015〕5號,下稱《民訴解釋》)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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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三)下落不明滿兩年的,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的,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

二、通過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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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失蹤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下稱《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因此,可先申請宣告配偶失蹤,然後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從而解除婚姻關係。」

(二)宣告死亡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7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三)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法院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運營人員: 楊亞茹 MX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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