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公證需要哪些法律依據?

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實際生活中,兩人結婚並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夫妻進行財產協議公證時的依據是什麼?婚前財產協議公證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貴州名城律師事務所的杜君戀律師做出了解答:

婚前財產公證,是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簡稱,指公證機關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範圍、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婚前財產公證在我國是近幾年新開辦的一項公證業務,它有助於明確夫妻雙方婚前財產的數量、範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於穩定家庭關係和財產關係,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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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人有兩種:未婚夫妻只是其中之一,已婚夫妻也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後雙方取得的財產。因此稱作「婚前財產協議公證」。

婚前財產協議公證的法律依據: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資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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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婚前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杜君戀律師補充:

如何寫婚前財產協議書才有效?

   法律快車婚姻法編輯提醒您為了保障所簽的婚前財產協議合法有效,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婚前財產協議的對象必須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合法擁有的財產,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不屬於夫妻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婚前財產協議的客體。

   其次,訂立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出於雙方自願,任何一方均不能對另一方採取隱瞞、欺詐、脅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於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

   再次,婚前財產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為了使雙方訂立的婚前財產協議有效且不遺漏關鍵條款,建議最好請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來起草或者審核該婚前財產協議,以避免協議起草時因考慮不周而給一方造成重大損失,從而有違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初衷。

  寫婚前財產協議書有關誤區

   1、誤區一:婚前財產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如果是口頭協議則無效。

   解釋:口頭協議在下面兩種情況也應成立

  (1) 夫妻雙方對口頭協議的效力均無異議。

  (2)能證明雙方有口頭形式的協議且一直履行。

   2 誤區二:如果不簽婚前財產協議,則一方婚前財產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解釋: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為其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係的繼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之所以還要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主要是要明確哪些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以免將來發生爭議。

  3 誤區三:財產協議只能在婚前簽訂,婚後再簽就沒有用了。

  解釋:結婚後可簽署婚內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4 誤區四: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否則沒有效力

  解釋:只要婚前財產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對婚前財產協議做公證更為保險,尤其在是一方丟失協議的情況下,公證機關保留的協議將具有重要的證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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