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義是正義之本

1994年前美式橄欖球運動員辛普森(O.J.Simpson)殺妻一案成為當時美國最為轟動的事件。此案當時的審理一波三折,辛普森(O.J.Simpson)在用刀殺前妻及餐館的侍應生郎·高曼兩項一級謀殺罪的指控中,由於警方的幾個重大失誤導致有力證據的失效,以無罪獲釋,僅被民事判定為對兩人的死亡負有責任。本案也成為美國歷史上疑罪從無的最大案件。

一、「辛普森案」案情回顧

1.在辛普森案中,檢方在審判初期處於非常強勢的地位。在警方偵查取證后,檢方兩次公布了手中的證據,充分展現了一種「勝券在握」的姿態,這些證據無論從數量,還是可信程度來說,都達到了很高的標準。然而,警方偵查取證過程中的一系列不規範行為,成為了未來影響案件整個進程的「定時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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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辯方的主要職責就是為被告辯護,維護其合法權益。在辛普森案中,辛普森動用重金打造了一支由9位著名律師、法學教授和證據專家組成的「夢之隊」,針對檢方提出的對辛普森的不利證據進行回擊。面對檢方先聲奪人的強勢姿態,辯方理智地選擇了將證據作為主攻方向,最終在證據鏈條中捕捉到了檢方在證據上的漏洞。

3.陪審團被賦予了對於案件結果進行裁判的權力。因此,如何影響並說服陪審團成員並使其成為本方陣營的支持者,成為了檢方和辯方共同努力的方向。在辛普森案中,控辯雙方也會相應地根據陪審團的反應來制定相應的訴訟策略。檢方在證據方面的漏洞以及檢方證人種族歧視的「黑歷史」使得陪審團最終倒向辯方,辛普森最終無罪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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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辛普森案」中所體現的美國刑事司法審判的原則與規則

1.「排除合理懷疑」原則。「排除合理懷疑」是要求陪審團在做出有罪判斷時達到一種確信,以至於除了有罪判斷外,不可能存在其他合理的推論。這一原則對於檢方和辯方都提出了要求,對於檢方而言,只證明一種有罪的「可能性」必然是不夠的,而是要證明一種能夠被普遍接受的「必然性」。對於辯方而言,則需要證明檢方所呈現的「必然性」並不是無懈可擊的,從而說服陪審團不要做出有罪的「確信」。在辛普森案中,辯方正是藉助檢方證據中的幾處明顯漏洞,使得陪審團無法「超越合理懷疑」做出對辛普森不利的事實確認。

2.「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根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排除在司法審判之外,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這一規則對檢方偵查取證、指控犯罪的能力、水平以及專業素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辛普森案中,即便警方獲取了大量傾向於證明辛普森有罪的證據,但由於證據鏈條中的某些證據是通過不合理的程序非法取得的,整個證據鏈條因此都不能被法庭採信。

三、「辛普森案」對美國刑事司法制度的影響

1.美國司法界開始正視媒體報道對於司法公正的影響。在辛普森案中,美國的很多新聞媒體為了博取收視率或者基於自身的價值取向,在新聞報道中增加了許多帶有主觀傾向性的渲染報道,使得社會大眾產生同情被害人並先入為主地認為辛普森實施了殺人行為,並最終形成了巨大的心理落差。在辛普森案后,美國各地法院紛紛採取措施來提防媒體影響審判公正。然而,「新聞自由」與「審判公正」一樣,都是美國憲法修正案所賦予的神聖權利,「新聞自由」與「審判公正」的博弈是一個至今仍在繼續的漫長過程。

2.「辛普森案」的審判結果讓美國司法制度重新審視「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關係。實體正義可以被理解為「真相」,比如說在「辛普森案」中,實現實體正義就是要找到真正的兇手,並將其繩之於法,但這個實體正義並沒有實現。相比實體正義,程序正義更強調程序的重要性,美國司法體制非常強調程序正義的重要性,「寧可放走三千,絕不錯殺一人」。在辛普森案中,辛普森正是利用程序正義對於自身的保護被無罪釋放,但辛普森案畢竟只是個案。雖說實體正義是法律的最終目的,但程序正義是實現這個目的的手段和方式,是一種「看得見的正義」,應當予以維護。

在辦案中,取證的過程必須要合法,按照合理程序進行,只有程序正義了,結果才能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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