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不足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不足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於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的該條規定從法理上看並沒有什麼問題,但是在我國目前並不是人人都非常誠信的社會環境下特顯對被侵權人的保護存在不足。

以下舉一案例分析。2016年×月×日,被告張×駕駛蘇A×××××號小型轎車沿著大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超市門口時,撞到在路邊行走的原告王×,造成原告受傷並住院治療,該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張×負事故全部責任,蘇A×××××號小型轎車所有人為吳×,該車在太平洋保險公司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沒有投保商業三責險。原告王×出院后經傷殘鑒定構成十級傷殘,醫療費、住院伙補、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合計198000元,因被告張×沒有賠償,原告將張×、吳×及保險公司一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王×120000元,張×賠償原告王×78000元,駁回原告要求吳×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吳×不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就是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事實依據是庭審中張×、吳×都承認是借用車輛,而原告無法反駁,原告也無法舉證證明吳×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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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案件的判決來看,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對原告來說,因為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及舉證規則的要求導致原告承擔了極其不利的後果,不利的後果就是需要張×賠償的78000元將無法執行。為什麼說是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及舉證規則的要求導致原告承擔了極其不利的後果,因為第一,原告如果要否定是車輛借用就必須舉證證明,第二,要證明吳×存在過錯一樣需要舉證證明,但這兩個方面原告都無法舉證,所以即使原告明知道車輛不是借用也毫無辦法。為什麼說78000元將無法執行,因為張×家在農村,沒有任何資產可供執行,關鍵是在庭審中張×提出的調解方案是78000元分20年賠償,從這一點就可以看出張×根本就缺乏賠償的誠意,根本無誠信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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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量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已經發現了這樣一種情況,即有一些個人老闆、包工頭等,雇傭駕駛員為其開車,車輛只投保一個交強險,出了事故就讓駕駛員說是借用車輛,個人老闆、包工頭以這種方式逃避賠償責任。那麼針對這種情況,筆者建議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尋找對策:1、駕駛員的違章情況,駕照扣分審驗情況;2、庭審時堅決不認可車輛借用關係,原告千萬不能主動認同車輛借用關係,並在庭審時針鋒相對的提出問題,比如所有人和使用人的關係、工作、借車時間目的用途等等;3、必要時請交警部門查詢車輛近期行駛軌跡;4、對保險限額明顯不夠的,申請法院查封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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