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有關發票認證,這12個問題必須要清楚!

1、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認證抵扣進項稅額?

答覆:不能,只有一般納稅人才可以認證抵扣。若是小規模納稅人取得了專票,可以按照價稅合計金額計入成本中。

2、發票跨年了還能不能認證?

答覆:可以。只要是在發票認證期限內均可以認證。

3、超過認證期的發票能否認證?

答覆:特殊情況下經過批准,可以認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於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未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認證、確認或者稽核比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逐級上報,由省國稅局認證並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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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於除本公告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仍應按照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規定執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之前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進行認證並稽核比對)

二、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二)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路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註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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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4、取得一份公司變更名稱前的專票能否認證?

答覆:納稅人識別號沒變,發票正常沒過認證期,可以認證。

5、購買方取得專票,認證時發現屬於失控發票還能不能抵扣?

答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複》(國稅函〔2008〕607號)規定:「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應按照規定移交稽查部門組織協查。屬於銷售方已申報並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並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6、當月認證抵扣后開票方誤操作將該發票作廢如何處理?

答覆: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銷售方未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規定的作廢條件作廢發票,銷售方稅務機關應對其進行未按規定作廢發票處理,不應要求購買方退回已作廢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

7、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的進項稅額一定不能認證抵扣嗎?

答覆:根據《關於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抵扣進項稅額。」

8、當月發票認證后當月可以不抵扣留下月抵扣嗎?

答覆:不可以。

應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若是沒有抵扣,相當於放棄了抵扣權利,過後應將進項稅額全部計入成本費用。

9、發票認證期限360日,是360個工作日嗎?

答覆:360日非360個工作日,節假日不能順延,即360日為自然天數,包含節假日。是以開票日期算起,而非取得發票日期算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票認證期限從原來180天延長至360天。

10、是不是專票只要認證了就可以抵扣增值稅?

答覆:不一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11、符合規定的通行費定額發票是否需要認證后才能抵扣?

答覆:(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號)文相關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3%)×3%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2)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徵稅發票)后,可在開具之日起360日內選擇申報抵扣。

12、丟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可以認證嗎?

答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規定: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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