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法的認識!

民法是一個國家最基本的法律之一,它規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是社會生活的基本準則。新中國建立后,曾經在20世紀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兩次起草民法典,均因當時特殊的政治原因而中斷。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先後制定了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婚姻法、收養法和繼承法等民事法律。在這些現有的民事法律和學者與立法機關共同起草的物權法草案的基礎上,立法機關於2002年10月編纂了民法(草案)。2002年12月23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了該草案,從而使該草案備受關注。該草案由九編構成:第一編總則,第二編物權法,第三編合同法,第四編人格權法,第五編婚姻法,第六編收養法,第七編繼承法,第八編侵權責任法,第九編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法。其中,第三編合同法、第五編婚姻法、第六編收養法和第七編繼承法,是已經生效的法律,這次編纂民法典將它們編進來,未作任何改動,所以以下所論,將不涉及這些編的內容。

Advertisements

一、關於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的內容,是適用於所有的民事關係乃至商事關係的最基本、最普遍、最一般的事項。如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即人格一律平等;規定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監護人;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時,依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將被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規定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法人及其工作人員的民事責任,法人的撤銷、解散和宣告破產;規定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權利、民事責任、時效和期間等等。民法(草案)主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訴訟時效的期間及民事主體的種類作了修改補充。將民法通則規定的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修改為七周歲,將兩年訴訟時效修改為三年。關於民事主體,草案在民法通則規定的公民、法人兩類主體之外,增加規定了「第三類主體」即「其他組織」。

Advertisements

二、關於物權法 物權法是調整財產的歸屬與利用關係的法律制度,是國家經濟體制與財產權制度的基石。所謂物權,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和佔有(類物權)。民法(草案)規定,物權的取得、變更、轉讓和消滅,均需依法律的規定。關於所有權,草案除了規定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外,還對私人所有權作了專章規定,即:國家保護私人的儲蓄,保護私人投資以及因投資獲得的收益。私人所有權的範圍,包括自然人以及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全面支配的權利。應當注意的是,草案關於私人所有權的這些規定,一方面可以敦促人們尊重他人的私有財產,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勵人們充分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去追求社會財富,而當每個人追求和積聚起財富后,國家和社會也就富裕和充足了。

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我國實行住宅的商品化改革,人們紛紛購買高層建築物中的一個特定的專有部分供作居住或其他用途使用。人們所購買的該特定的專有部分在物權法上即稱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草案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就建築物內其居室等專有部分享有單獨所有權,就電梯、走廊、地基、屋頂、地下停車場等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權(按份共有)。此外,各區分所有人對於自己所居住的建築物還有參與管理的權利,學界稱為成員權(管理權)。

用益物權,是以對不動產的使用、收益為內容的物權。在我國這樣一個土地等重要生產資料實行公有制的國家,如何在物權法上創設完善的用益物權體系以實現生產資料公有制,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有鑒於此,草案規定了十種用益物權,即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鄰地利用權、典權、居住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漁業權。這些用益物權形式,是我國生產資料(特別是土地)公有製得以充分實現的法律機制。 擔保物權,是將動產、不動產或權利設定擔保給債權人,以擔保向債權人融資的制度。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特別是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債權人為債權而鬥爭成為一個世界範圍內的普遍現象。在我國,如何保障銀行等債權人借出去的錢能順利地收回來,不僅是司法裁判中需要解決的問題,而且也是物權立法需要解決的問題。為此,民法(草案)借鑒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在實踐中新創的擔保物權形式,規定了較為完善的擔保物權體系,即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和讓與擔保體系。 佔有,是佔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實際控制與支配,學界稱為類物權。佔有是一種事實狀態,為羅馬法以來近現代各國民法所一致公認。民法(草案)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規定了佔有的類型,佔有的推定效力,善意佔有人對不動產或動產的使用、收益,以及佔有的物上請求權等。

三、關於人格權法

所謂人格權,指以權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為標的的權利。人格權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滅,不得讓與或拋棄。在現代社會,人格被視為人的最高價值,人格利益被視為人的最高利益,人格的尊重成為現代人權運動的目標和基本理念。人格權的保護,是現代民法所面臨的重大的基本任務。正因為如此,民法(草案)不僅對人格權設專編規定,而且在民法通則已經對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作了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了隱私權、信用權。對人格權的這些規定,標誌著民法(草案)具有先進性,是一部真正的市民社會(人民社會)的權利憲章。

四、關於侵權責任法

現代社會是一個充滿了各種危險和損害的社會。這些危險和損害多半是由加害人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法(草案)為了充分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的合法權益,設立專編規定侵權責任法。

草案規定:由於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侵權人有過錯的,受害人不必證明侵權人的過錯,侵權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不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承擔侵權責任方式,依規定主要有九種: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對於機動車肇事責任、環境污染責任、產品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責任、動物致人損害責任及物件致人損害責任,草案作為特殊侵權責任加以規定。針對侵權責任主體的特殊情形,草案規定:(1)法人的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他人人身、財產的,法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人賠償后,可以向對造成損害有過錯的工作人員追償;(2)網站經營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該網站實施侵權行為,或者經權利人提出警告,仍不採取刪除侵權內容等措施消除侵權後果的,網站經營者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等等。

五、關於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法

所謂涉外民事關係,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關係,即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權利和義務諸因素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因素與外國有聯繫。民法通則制定於1986年,限於當時涉外民事關係的發展水平,只就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作了十分簡單的規定。如今17年過去了,我國涉外民事關係的發展已今非昔比,取得了巨大的進步。鑒於此,草案對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中的重要問題作了規定:(1)對反致、外國法的查明、國際慣例的適用、互惠對等原則作了規定;(2)對物權、知識產權以及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的法律適用作了規定;(3)將民事主體、合同、侵權、婚姻家庭及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進一步加以了具體化。

運營人員: 董敏 MZ011

Advertisements

你可能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