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該如何為當事人申請保外就醫?

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肖文彬(專註於詐騙類犯罪辯護十餘年)

公眾號:詐騙犯罪辯護大師(hnhyxwb

一、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的定義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於被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由於符合法定情形,決定暫不收監或者收監以後又決定改為暫時監外服刑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這一制度的設立體現了懲罰罪犯與改造罪犯相結合的人道主義刑事政策,有利於對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暫予監外執行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而保外就醫只是暫予監外執行的一種類型。

二、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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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監獄法》第十七條:監獄應當對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經檢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不收監: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二條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醫:

(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二)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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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相關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第二百五十五條: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百五十六條: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監獄法》第二十六條: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批准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並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條: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原關押監獄應當及時將罪犯在監內改造情況通報負責執行的社區矯正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刑訴解釋)第四百三十二條: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寫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派員辦理交接手續,並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抄送罪犯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不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重新核查,並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

四、不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三款: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五、取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第二百五十八條: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刑訴解釋》第四百三十三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執行機關的收監執行建議書後十五日內,作出收監執行的決定:

(一)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執行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滿的;

(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八)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監執行決定書,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第四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將收監執行決定書送交罪犯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由其根據有關規定將罪犯交付執行。收監執行決定書應當同時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四百三十五條:被收監執行的罪犯有不計入執行刑期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作出收監決定時,確定不計入執行刑期的具體時間。

《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十七條:保外就醫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監執行:

(一)重新違法犯罪的;

(二)採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

(三)經治療疾病痊癒或者病情基本好轉的。

六、檢察院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高檢規則)第六百四十三條:人民檢察院發現監獄、看守所、公安機關暫予監外執行的執法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一)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

(二)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沒有完備的合法手續,或者對於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沒有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開具的證明文件的;

(三)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書面意見,沒有同時將書面意見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的;

(四)罪犯被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實行社區矯正的;

(五)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沒有依法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

(六)發現罪犯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或者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嚴重違反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消失且刑期未滿,應當收監執行而未及時收監執行或者未提出收監執行建議的;

(七)人民法院決定將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收監執行,並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后,監獄、看守所未及時收監執行的;

(八)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以及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罪犯,監獄、看守所未建議人民法院將其監外執行期間、脫逃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或者對罪犯執行刑期計算的建議違法、不當的;

(九)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刑期屆滿,未及時辦理釋放手續的;

(十)其他違法情形。

第六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收到監獄、看守所抄送的暫予監外執行書面意見副本后,應當逐案進行審查,發現罪犯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法定條件或者提請暫予監外執行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在十日以內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檢察意見,同時也可以向監獄、看守所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第六百四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接到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抄送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後,應當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屬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二)是否屬於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

(三)是否屬於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四)是否屬於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

(五)是否屬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

(六)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款的規定;

(七)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檢察人員審查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可以向罪犯所在單位和有關人員調查、向有關機關調閱有關材料。

第六百四十六條: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報經檢察長批准,向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立即層報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由其決定是否向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第六百四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向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提出不同意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監督其對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結果進行重新核查,並監督重新核查的結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對核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並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第六百四十八條: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人民檢察院發現罪犯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收監執行,或者建議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作出收監執行決定。

肖文彬律師,詐騙犯罪辯護律師,曾於北京執業六年(2008-2014),現於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任專職律師(2015-至今)。肖律師精研刑法與刑訴法,能言善辯,工於文筆,擅長於承辦重大、複雜、疑難的刑事案件。肖律師專註於合同詐騙、金融詐騙等詐騙類犯罪辯護十餘年。詳見肖文彬律師新浪博客。肖律師承辦的部分經典刑事案件:

◆2009年度北京周某故意傷害案(致人重傷,緩刑)

◆2009年度中紀委交辦的原北京軍區後勤部副部長、中房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冀某某挪用公款案(輕判)

◆2011年度公安部督辦的原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節目主持人方宏進涉嫌合同詐騙案(無罪)

◆2012年度公安部督辦的郭某某涉嫌冒充上將招搖撞騙案(無罪,實報實銷)

◆2013年度天津王女士涉嫌故意殺人案(輕判,將重罪變成輕罪)

◆2014年度趙某涉嫌詐騙案(無罪)

◆2014年度高某職務侵佔案(輕判)

◆2014年度東北於某涉嫌盜竊、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取保候審)

◆2014年度河南洛陽張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輕判)

◆2015年度衡陽凌某涉嫌北京醫托詐騙案(取保候審)

◆2015年度鄧某組織、領導傳銷案(輕判)

◆2016年度石某詐騙案(無罪)

◆2016年度瞿某涉嫌保健品詐騙案(正在辦理中)

◆2016年度黎某涉嫌票據詐騙案(正在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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