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土司制度?為什麼會有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我國歷代封建王朝在少數民族地區,通過分封地方首領世襲管職,以統治當地人民的一種特殊政治制度。

隋唐時期,封建中央王朝在邊疆及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竭糜州郡,實行羈縻制度:即在各族首領所轄領域的基礎上,飛設置州縣,其大者為都督府,其首領為都昔、刺史,皆世襲(《新唐書卷四十三》)","樹其酋長,使自鎮撫,以達其以夷治夷"的目的。

土司的疆城,五代時置二十州,包括沉、酉流域的南、北兩江。宋初無變化,至淳化以後,南江諸地各自向朝廷入貢,只北江(今永順、保靖、龍山、古文、花垣等地步保其原地。元代對西南各部族的大姓,因其請而以土司之職。明襲元制,凡結族來附者,均以原官,並加以重用,土司便成為統治王朝倚重的疆吏,甚至同於藩國。明代土司與朝廷的關係甚為密切,土司制度更為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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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與中央王朝的關係,在經濟上表現為"納貢"與"回賜"。土司必須服從封建王朝的徵調。土司在其轄區內具有無上權威,為名符其實的"土皇帝",自設總理、家政、舍巴、土知州、土中軍等。自宋代開始,所轄最小行政單位為洞。

土司統治等級森嚴,用等級確定權力和地位,主僕之分十分嚴格。土地按等級分配,土司佔有肥田沃土,舍巳頭人可分平地。土民只能在山坡上開一塊"份地"。在住房上,土司《紡柱雕梁,磚瓦鱗砌",舍已頭人"許豎樑柱,周以板壁",土民則"叉木架屋,編竹為牆",皆不準蓋瓦,如有蓋瓦者,即"治以潛越"之罪,俗雲:"只准家政騎馬,不許百姓蓋瓦。"討土司出巡時,儀衛頗盛,土民見之皆夾道拜伏,否則以譴責誅殺勿論也。》土司自稱化日本爵",土民稱其為"爵爺"、"都爺",土司居住的衙署自稱為化金攣寶殿",其宿舍稱"婪宮",其妻要有"三宮六院",其墓葬地稱"紫金山",其花園稱"御花園",其宗柯稱"太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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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酷的刑法,是土司對土民實行野蠻殘酷統治的重要手段。土司操有殺伐之權,其刑法有斷首、宮刑、斷指、割耳·挖眼、杖責等。土人有罪,小則知州長官治之,大則土司自理。

土司的殘酷統治,給土民帶來了深重的災難,土民生活的困苦,連封建王朝也不得不承認。

在我的老家,甚至還有土司皇城的遺址成為了當地出名的旅遊景點。有興趣的可以去恩施咸豐看看,當然,其他地區可能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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