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糾紛 「保證書」滿足三個條件方具法律效力

中國蘭州網12月6日消息 在婚姻糾紛的審判實踐中,經常會看到有的當事人拿著對方寫的保證書,作為對方存在過錯、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的證據。那麼,到底怎樣的保證書才是合法有效的呢?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法官解析說明保證書的法律效力。

原告汪某稱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無法繼續生活,雙方無婚生子女,也無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被告朱某應訴后,向法官講述了汪某婚內出軌的情節。朱某說:發現對方出軌后,汪某曾多次保證以後再也不會,並寫了保證書,內容為「若汪某婚內再出軌就賠償朱某20000元,並打斷其一條腿」云云。可保證書寫了之後,汪某再次出軌。

在這場離婚官司中,朱某認為:汪某既然寫了婚內保證書,就應該按照保證書的內容履行義務。同時,朱某還向法庭提交了汪某向其母親高某借款10000元的借條,稱只要汪某按照保證書內容兌現承諾,履行義務,並償還高某10000元,自己就同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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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以上說法,汪某辯稱自己從未出過軌,保證書是在朱某的母親威脅下寫的,保證書中「打斷一條腿」的內容也是違法的,汪某認為自己寫下的保證書是無效的。

西固區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原告汪某承認了出軌的事實,並表示願意向被告朱某支付賠償款,也願意償還朱某母親的借款。汪某、朱某二人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雙方自願離婚,原告汪某向被告朱某給付補償款共計26000元。

需要說明的是,在這起案件中,保證書的法律效力應該如何認定?

本案法官解析,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保證書是出具人真實的意思表示;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保證書中關於出具人存在過錯行為的記載,可以作為主張感情破裂和對方存在過錯的直接證據,在離婚訴訟中具有重要的證明效力。本案中,汪某出具的保證書是其本人書寫,並無證據證明其在出具該保證書時有被脅迫的情形,所以應當認定保證書的內容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保證書中明確約定了若違反夫妻忠誠義務需向對方賠償20000元,該約定並不違反公序良俗,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有財產的處分。因此這部分的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但是,若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就屬於可撤銷情形。另外,「打斷一條腿」這樣的約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自然是無效的。(記者 許沛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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