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曉艷 不是得了艾滋病,而是「送檢」出問題!

2008年12月至2016年1月,七年來,四川成都金牛區人鍾嘯偉認為自己「活著」的唯一目的就是「等死」。

原本打算2009年「五一」結婚的他,婚前檢查時,血樣經成都市疾控中心送檢,四川省疾控中心確證其血樣HIV抗體為陽性。

在度過漫長且煎熬的7年後,鍾嘯偉等來的不是死亡,反而是檢查結果的意外反轉,他自始至終都沒有得艾滋,而是兩家疾控中心的檢查出了問題,這樣的結局讓人哭笑不得,這個天大的「玩笑」也給鍾嘯偉的人生帶來了極大的痛苦和折磨:女友出走,家庭斷絕關係,人生全然被死亡的恐懼所籠罩,而賠償問題也遲遲得不到解決。

近日,鍾嘯偉對記者表示,他將在近期向法院起訴成都市疾控中心和四川省疾控中心,要求兩個單位公開道歉並對他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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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嘯偉的「這七年」令人同情,也讓小編開始思考關於「誤診」的一些法律知識和問題,關於誤診的行為怎樣去界定?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又該怎樣去認定?層出不窮的誤診事件如何才能得到有效預防?

誤診,即錯誤的診斷。除了已經普遍為臨床和大眾所接受的「診斷錯誤」「延誤診斷」「漏誤診斷」,誤診還分為「病因判斷錯誤」和「疾病性質判斷錯誤」兩種類型。雖然後者與「診斷錯誤」和「延誤診斷」有著程度上的差異,但行為一旦構成,都會給病人帶來不良的後果。

誤診不僅違背醫療診斷的初衷和目的,錯誤的行為也延伸到法律層面,因其對社會、家庭、醫院及醫生帶來的不良影響,在些情況下,誤診也免不了背負法律責任。

由於誤診的原因複雜,所以很難制訂一個準確的判定是否誤診的標準。目前只有幾個相對的標準供臨床參考:誤診發生在診斷過程之後、誤診的時間性、誤診導致誤治、誤診未誤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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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7日,醫院的誤診讓家住北京的郝某以為自己所患的是痔瘡,延誤直腸癌的治療,使得病情加重,需要手術配合放療、化療。

郝某認為,做出誤診判斷的醫院需要擔負很大的責任,於是,郝某將該醫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醫療費的30%,共計19.9萬餘元。

一審,醫院表示根據郝某的門診手冊記載,其是因為肛門外部包塊來院就診,當時檢查並未發現直腸腫物,也並無明顯腫物增生等異常情況,因此,建議其選擇微創手術或藥物保守治療,郝某選擇的是藥物治療。而醫院屬於一級專科醫院,不能做結腸鏡和病理檢查,所以也不具備確診直腸癌條件要求。醫院認為郝某患直腸癌和門診診斷沒有因果關係。

一審宣判后,醫院不服,覺得承擔責任比例過高,於是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訴,要求二審法院改判。

最終,經兩級法院審理,最終法院認定北京某肛腸醫院診斷存在過失,患者獲賠5.8萬元。

臨床誤診的性質不同,涉及到法律責任也不同,從過錯原則上看,無過錯的誤診不承擔法律責任,有過錯的誤診有以下幾種法律責任。

(一)醫療事故責任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活動中存在過失,即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良後果,損害程度必須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件》規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要求,且過失行為不良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時,即構成醫療事故,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二)民事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對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誤診行為,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確定醫療機構承擔責任。

對技術性誤診,無論給患者造成何種程序的損害,都要由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責任。根據誤診給病人帶來的損害,醫院應賠償患者因誤診誤治增加的不必要醫療費、交通費,根據不同情況賠償病人因營養支持從而支出的營養費,因誤診誤治產生的誤工費,如侵權後果嚴重,還要承擔適當的精神撫慰金等。

(三)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就「鍾嘯偉」事件來看,疾控中心是否負有醫療賠償責任就很難認定,因為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實際上屬於侵權責任的一種,其主體上來看,疾控中心是否屬於醫療機構有待商榷;再者,此次誤報使得鍾嘯偉受到了實質損害內容很難確認;誤報與其女友出走音訊全無、家庭與其斷絕關係並無直接的因果聯繫。所以其實追究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較為困難。

每個人去醫院檢查和診斷的初衷無外乎是預防、發現和治療,通過檢查和診斷,及時採取措施,將疾病帶來的危害降到最小,但診斷結果的錯誤對於病人來說無疑是致命的,無病成有病,影響「病人」日常生活和心情,使「病人」終日期期艾艾,沒病也會憋出病,病情診斷錯誤,延誤治療時間,使得病情加重,還可能威脅生命,誤診的嚴重性關於生活,也關乎生命。層出不窮的誤診事件留下的不應該只有無限遺憾和惋惜,更重要的是對預防誤診事件發生的思考。

在小編看來,以「鍾嘯偉」事件為例,疾控中心的診斷結果出錯可能與血樣檢測登記信息漏洞有關。對此,不禁讓人發問,醫院做事怎麼可以如此缺乏正確和嚴謹?拋開醫療技術因素,居然在基礎的登記信息環節出了問題,醫療工作關乎人命,醫院和醫護人員在進行醫療工作時,除了提高診療技術,還應該明確自身重大的責任和義務,這是避免問題出現的重中之重,提高醫生隊伍整體的責任意識和嚴謹態度,是預防誤診事件的首要舉措。

除了責任意識,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應該跟上醫療行業發展的腳步,對於誤診事件要明確各方的法律責任,關於責任的判定和懲處措施也需要釐清,不能讓任何一方鑽法律的空子,對於情節「惡劣」者,也要絕不姑息,適當加大懲處力度,有威懾力地引導醫院和醫療機構往健康、為大眾服務的正確道路上去,通過法律最大效力地維護大眾的健康生活和合法權益,只有內外齊施力,才能有效預防誤診事件的發生,並起到對受害者的安撫作用。

說了這麼多,小編最想給大家普及的還是關於誤診的法律知識,當我們在遇到這類問題時,能用這些法律知識來進行分析,得出正確的認識,從而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誤診事件發生時,盡量把誤診帶來的傷害降到最小!

(立法網新媒體中心 王曉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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