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在工作中受到不公平待遇時,該如何保護自己?

當今社會,雖然女性地位已經提升,但在職場中,女性懷孕后經常受到不公平待遇,無論你是表現一如往常,還是比原來更加努力,做出更多的成績,在很多人眼裡都會變成了沒有戰鬥力的老弱婦殘,你的成績也會被安放在別人的頭上。總之,無論如何表現,都很難得到公平待遇。

經常有讀者提問,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怎麼辦?下面總結了一些相關法律知識及處理辦法,供大家參考。

勞動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因此,以女職工懷孕為由進行辭退的做法,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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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和四十一條很長,不想看可以略過,講的就是公司可以在什麼情況下裁員,重點在後面。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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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遇到被辭退這種情況,可以走如下流程:

1.和公司協商要求賠償損失

(因為即使勞動仲裁能得到賠償,也得兩個月,浪費精力和時間),注意在協商階段收集相關證據,如入職合同、工資證明、通話錄音、考勤數據等,紙質的最好有公司蓋章,再找兩個同事做人證。

2.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發起申請

一般情況下,都是協商不下的,就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百度地圖直接搜索)發起申請,到仲裁委員會後,需要填寫3個表格:

1)、申請書

勞動仲裁申請書內需要明確按編號寫明仲裁請求事項、事實描述,以及仲裁請求金額的詳細計算方法。

2)、證據材料訂單

證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項:

  • 書面勞動合同

  •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包括工資條、銀行對賬單、工資領取簽字表等);

  • 社保繳費證明,包括各城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XXXX年度XX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信息對帳單》、從各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列印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

  • 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 「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 考勤記錄;

  • 其他同事的證詞;

  • 其他能夠證明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的業務文件、介紹信,以及往來電子郵件、簡訊、微信等材料也可作為證據提供

3)、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

這是仲裁庭向你和公司快遞仲裁開庭通知與結果的地址與收件人確認書。

4)、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身份證複印件一份需正反面複印在同一張紙上,並註明「此身份證複印件與原件一致。簽名: 日期:」。身份證原件由仲裁工作人員核驗后交回申請人。

5)、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

從當地的企業信用信息網上可以查詢並列印,提交一份。

3.案前調節

每天仲裁案件很多,仲裁員會確認你是否需要案前調解,簡化整體仲裁流程,如果你同意案前調解,就簽署一份調解確認書。如果不想案前調解,或者調解失敗,會領取一份《仲裁收據》,然後回家等通知,仲裁庭會先行審核你的申請書和證據清單。

4.開庭審理

領取受理和開庭通知書後,就等著開庭了,開庭之前需要提交相關證據複印件,如有證人需提交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並附證人身份證複印件。音、視頻需刻錄成光碟提交,附文字說明。

5.調解/撤訴/裁決

一個案件可能有3種結果:

a.調解,雙方當事人在領取文書後,可以自行調解,達成一致可以由仲裁作調解書,程序終止。如果雙方未協商好,開庭當日也可以調解,仲裁員組織雙方調解。庭審過後也可以調解。調解從受理到裁決書發出前均可;

b.撤訴,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申請人自行撤訴,一種是開庭當日申請人未到庭,按自動撤訴處理,第二種情況就默認你自己不告了。

c.裁決,仲裁委員會根據情況出具裁決書。

6.向法院申請執行或向法院起訴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裁決結果不服,都可以於領到裁決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雙方對裁決結果都沒有異議,但是被申請人又拒不履行生效裁決,那麼申請人可以在被申請人領了裁決書15日(非終局裁決)/30日(終局裁決)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為這時裁決書生效了。

遭遇不公平待遇時,要勇敢發聲:不能躲在廁所裡面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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