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大小公司,公司印章都是重中之重

第1條 目的。

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為規範公司印章管理工作,維護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印章、公司法人代表和總經理的印章及部門印章的使用、管理等相關事宜。

第3條 相關部門管理責任。

1.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公司印章統一管理,負責發放、回收印章,監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2.公司各類印章由各級和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領取、保管。

第4條 總經理辦公室專人統一管理印章的使用等,按規定執行印章相關工作。

第5條 各部門印章由部門領導指派專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第6條 總經理辦公室建立《印章管理卡》,登記專人領取、印章歸還、作廢等情況。

第7條 將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員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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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公司各級人員需使用印章須按要求填寫《用印申請表》,將其與所需印的文件一併逐級上報,報公司有關人員審核。

第9條 最終由具有印章使用決定權的人員批准后,經辦人方可交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10條 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用印申請表》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第11條 用印后該《用印申請表》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后交總經理辦公室歸檔。

第12條 使用公司印章,一律填寫簽報。特殊情況下,難以備有審批意見和簽字為依據,又必須用印的涉及重大事項的文件,應由經辦人在《印章使用登記表》上登記時間、事由、審批人、經辦人,以備監印人查核。

第13條 任何人不得私自動用公章,不得在空白的介紹信、信箋以及白條上蓋印,防止發生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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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公司總經理對公司所有印章的使用擁有絕對的決定權。

第15條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報公司法律顧問審核簽字。

第16條 財務人員依日常的許可權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印章。

第17條 公司對外經濟活動中,嚴禁使用下屬各部門的印章,應統一使用公司的合同專用章。

第18條 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用印申請單》,載明事項,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后,由兩人以上共同攜帶使用。

第19條 公司公章的使用決定權歸公司總經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決定權由公司總經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第20條 公司法人代表和總經理的印章,必須經其本人同意後方可使用。

第21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印章應停用。

(1)部門變動或部門名稱改變。

(2)主管部門通知改變印章圖樣。

(3)印章損壞。

(4)印章遺失或被竊,要及時「作廢」聲明。

第22條 印章停用須填寫《印章停用申請表》交總經理辦公室登記,經總經理審批后發布正式的停用通知,經辦人及時將停用印章送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公司保存一份《印章停用申請表》,並在印章管理卡上進行登記。

第23條 公司印章應蓋在文件下面。蓋印文件時,一般應蓋騎縫印。

第24條 公司名稱章一般蓋於公司名稱、部門名稱的右側,蓋公司名稱章除特殊規定外,一律用朱紅印泥。

第25條 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總經理辦公室報告。

第26條 公司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制度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制度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27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28條 本制度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編製,解釋權歸總經理辦公室所有。

第29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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