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體滅火系統的操作控制與安全要求

一、操作與控制

1、採用氣體滅火系統的防護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其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的規定,並應選用靈敏度級別高的火災探測器。

2、管網滅火系統應設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三種啟動方式。預製滅火系統應設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兩種啟動方式。

3、採用自動控制啟動方式時,根據人員安全撤離防護區的需要,應有不大於30s的可控延遲噴射;對於平時無人工作的防護區,可設置為無延遲的噴射。

4、滅火設計濃度或實際使用濃度大於無毒性反應濃度(NOAEL濃度)的防護區和採用熱氣溶膠預製滅火系統的防護區,應設手動與自動控制的轉換裝置。當人員進入防護區時,應能將滅火系統轉換為手動控制方式;當人員離開時,應能恢復為自動控制方式。防護區內外應設手動、自動控制狀態的顯示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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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動控制裝置應在接到兩個獨立的火災信號后才能啟動。手動控制裝置和手動與自動轉換裝置應設在防護區疏散出口的門外便於操作的地方,安裝高度為中心點距地面1.5m。機械應急操作裝置應設在儲瓶間內或防護區疏散出口門外便於操作的地方。

6、氣體滅火系統的操作與控制,應包括對開口封閉裝置、通風機械和防火閥等設備的聯動操作與控制。

7、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場所,各防護區滅火控制系統的有關信息,應傳送給消防控制室。

8、氣體滅火系統的電源,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採用氣動力源時,應保證系統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壓力和氣量。

9、組合分配系統啟動時,選擇閥應在容器閥開啟前或同時打開。

二、安全要求

1、防護區應有保證人員在30s內疏散完畢的通道和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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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護區內的疏散通道及出口,應設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誌。防護區內應設火災聲報警器,必要時,可增設閃光報警器。防護區的入口處應設火災聲、光報警器和滅火劑噴放指示燈,以及防護區採用的相應氣體滅火系統的永久性標誌牌。滅火劑噴放指示燈信號,應保持到防護區通風換氣后,以手動方式解除。

3、防護區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並能自行關閉;用於疏散的門必須能從防護區內打開。

4、滅火后的防護區應通風換氣,地下防護區和無窗或設固定窗扇的地上防護區,應設置機械排風裝置,排風口宜設在防護區的下部並應直通室外。

5、儲瓶間的門應向外開啟,儲瓶間內應設應急照明;儲瓶間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地下儲瓶間應設機械排風裝置,排風口應設在下部,可通過排風管排出室外。

6、經過有爆炸危險及變電、配電室等場所的管網、殼體等金屬件應設防靜電接地。

7、有人工作防護區的滅火設計濃度或實際使用濃度,不應大於有毒性反應濃度(LOAEL濃度)。

8、防護區內設置的預製滅火系統的充壓壓力不應大於2.5MPa。

9、滅火系統的手動控制與應急操作應有防止誤操作的警示顯示與措施。

10、熱氣溶膠滅火系統裝置的噴口前1.0m內,裝置的背面、側面、頂部0.2m內不應設置或存放設備、器具等。

11、設有氣體滅火系統的場所,宜配置空氣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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