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協議能否斷絕親子血緣關係?

我們轄區的高大姐是一位精神病患者,生活依靠父母照顧。20年前通過別人介紹,嫁給一位聾啞人,婚後一年生下兒子。公婆嫌棄高大姐,生下孩子后20多天就將高大姐送回了娘家,公婆和丈夫一起撫養孩子。期間,有時過年過節的時候,婆家也會把高大姐接回家,但是待不了幾天就會把高大姐送回娘家。如今,公公婆婆相繼去世,高大姐的家人本以為這次高大姐借著回婆家送葬的機會,會留在婆家。但是高大姐的兒子,卻不接受母親,還主張父親和母親離婚。高大姐娘家人,覺得這些年高大姐一直住娘家也沒有盡到做母親的責任,也很慚愧,高大姐的兒子也到了結婚了年紀,家中已經有一個聾啞的父親,再加上精神病的母親,這個家庭也是困難。

高大姐的兒子提出父親和母親離婚,不接受母親,使得高大姐的家人犯了難,高大姐是一位精神病患者,長期犯病,就生育了一個孩子,如今孩子主張不要母親了,並要求父母協議離婚。但是,一紙協議真的就斷絕了母子血緣關係,是否就能拋棄贍養母親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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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父母子女關係有兩種:一種是有血緣關係的,另一種是沒有血緣關係的。對於第二種父母子女關係,可依法解除,而具有血緣關係的直系血親父母子女關係,卻是無法解除的。當事人聲明脫離關係,法律義務不能因此而消滅。同時,對於法定權利或利益,如受撫養教育權、受贍養扶助權、繼承遺產權,則可以聲明放棄。

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維持生活的父母可以通過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處理贍養糾紛時,應當堅持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通過調解或者判決使子女依法履行贍養義務。對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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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大姐的兒子不能憑一紙協議就斷絕了和母親的親子血緣關係,相反,高大姐在年老無人照顧的情況下,還有權要求兒子履行贍養義務。在這個案例中,高大姐是精神病患者,自身生活能力差,所以對於孩子沒有盡到撫養的義務,是存在客觀原因的。其實,我們更應該想到的,我們國家一直提倡優生優育,像高大姐這樣的精神病患者,生育孩子的不在少數,孩子生下來得不到母親的照顧,這樣的家庭生活也很困難。婦女和孩子的權益都得不到保障,家庭的現狀也是令人擔憂。如何保護精神病患者尤其是女精神病患者權益?值得我們深思。


運營人員: 靳美晨 MZ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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