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第一相,張居正的「一條鞭法」有何意義?

何謂「一條鞭法」?它是明代中葉后賦役方面的一項重要改革。初名條編,又名類編法、明編法、總編法等。后「編」又作「鞭」,間或用「邊」。主要是總括一縣之賦役,悉並為一條。即先將賦和役分別合併,再通將一省丁銀均一省徭役;每糧一石編銀若干;每丁審銀若干;最後將役銀與賦銀合併徵收。代表了16世紀明代管理者試圖獲得一種理想狀態的各種努力:徭役完全取消;里甲體系不管在形式上還是實質含義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殘留的人頭稅都將併入田賦之中。而納稅人可以通過分期支付單一的、固定的白銀來履行對國家的義務。

「一條鞭法」是何時由誰來組織實施的呢?其實這個問題,在文章標題已經回答了一半。據史料記載,1581年,為了增加明朝政府的財政收入,明朝大學士張居正下令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把原來的田賦、徭役和雜稅合併起來,折成銀兩,分攤到田畝上,按田畝多少收稅。因為實施這一改革的前提是「清查土地,擴大徵收面,使稅負相對均平」,所以一條鞭法實行不久因遭大地主的阻撓而停止了。然而改用銀兩收稅的辦法卻保留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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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一條鞭法」的實施不是很徹底、很持久,但這種做法帶來的積極因素頗多,實際效果也較明顯。由於這方面的評價角度不同說法各異,加上相關論述也大多各執一詞,但筆者通過分析認為,其主要方面是以下幾點:

其一,簡化了賦稅徵收手續,客觀上起到了均平賦役,推動社會經濟發展作用。它不但限制官吏巧立名目,加征賦役,而且減輕了農民負擔,提高其生產積極性。因為,把田賦和繁雜的徭役、雜稅合併統一徵收,方便了徵收程序;把徭役部分地攤入田畝,既根據人丁又依照田畝徵收,增加了合理性;田賦、徭役和雜稅合為一條后,一律征銀,突出了貨幣在賦稅徵收中的主導地位。

其二,它實行賦役折銀徵收的辦法,適應和促進了明朝中期后商品經濟的發展。為交納銀兩,農民、手工業者必然把大量產品投入市場,促進商業繁榮。徭役折銀,農民可自由離開土地成為自由勞動力,為資本主義的萌芽和發展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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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它推動了中國封建賦役制度的進步,使兩稅法以來由人頭稅向土地稅轉化進程前進了一大步,既對唐代的「兩稅法」的繼承與發展,也為清初「攤丁入畝」的變革奠定了基礎。可以說,這種做法,是封建賦稅制度的一大變革,更是賦稅制度的有益嘗試。

鑒於這些分析,張居正的「一條鞭法」改革,無疑是具有積極意義和進步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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