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離婚協議中放棄孩子撫養費,能反悔嗎?

為了迅速擺脫一段痛苦的婚姻,女子李婷在離婚時承諾獨自撫養孩子,並在離婚協議中標明丈夫可以拒絕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然而現實和理想的差距讓她逐漸感受到了生活的壓力。於是,她以兒子小楠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父親陳以明承擔撫養費。

1月24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撫養費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被告陳以明每月承擔兒子小楠生活費600元及教育費、醫療費的一半。

2009年陳以明經人介紹,認識了李婷。兩人一見鍾情很快陷入了愛河,不久便結婚成了家。兩人度過了一段甜蜜的婚姻時光,但是好景不長。2010年,兒子小楠出生后,李婷患上了輕微的產後抑鬱症。正是需要丈夫疼愛呵護的時候,但她卻絲毫感覺不到家庭的溫暖。每當孩子哭鬧時,陳以明總是在一旁低頭抱著手機打遊戲,對孩子完全不管不問,並且李婷還發現了丈夫和其他女性的曖昧對話。

「我真不明白,當初我為什麼會嫁給你!這日子沒法過了,離婚!」「我也受夠你了,離就離!但孩子是你養的,你想離婚就一個人養!」「好,算你狠!」這次吵鬧過後,陳以明和李婷商定第二天就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2013年3月,一心只想擺脫這段痛苦婚姻的李婷,承諾獨自撫養孩子,並在離婚協議中標明不需要丈夫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然而,隨著小楠的長大,孩子的學習、課外班、衣食住行樣樣都要錢,原本覺得收入尚可的李婷逐漸感覺到了壓力,自己的那點工資根本就不夠用。屋漏又偏逢連夜雨,孩子又得了較嚴重的疝氣,急需一筆錢做手術治療。

為了緩解經濟上的困境,她選擇將自家的房子出租出去,再用租金中的一部分去租一個小些的房子來住,剩下的租金用以貼補家用,日子仍然過得捉襟見肘。

離婚四年來,前夫彷彿消失了一般,從來沒有過問過孩子的任何情況。2017年6月,李婷以兒子小楠的名義將陳以明告上了海門市人民法院,請求被告從2013年3月起每月給付撫養費1800元,並承擔孩子的教育費、醫療費的一半。

陳以明沒有出庭,並委託訴訟代理人表示,離婚協議約定由李婷獨自撫養孩子;自己現正在外地打工,收入低微,加上租房等開銷較大,僅能維持基本生活,況且健康狀況不佳,無力負擔孩子的撫養費。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時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所約定的合理要求。李婷與陳以明協議離婚,雖約定由李婷獨自撫養孩子,但隨著孩子年齡增長,社會經濟水平發展,其所需要生活花費亦逐步增加,尤其現面臨即將就讀小學的具體情況,其母親已獨自負擔相應撫育費用至今,往後確面臨較大經濟壓力及生活困難。現小楠另行向父親提出撫育費用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但基於李婷與陳以明自願達成離婚協議及李婷經濟狀況、小楠生活身體情況存在逐漸變化的過程,給付撫育費用自起訴之日起計算為宜。被告承擔撫育費用的具體數額,根據本地一般經濟水平及原告生活、學習的實際需要,酌情確定為每月生活費600元,並承擔教育費、醫療費的一半,起算時間從2017年6月起至原告小楠獨立生活時止。

陳以明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釋法:給付撫養費是父母的法定義務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該案二審承辦法官盧麗介紹說,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中,李婷和陳以明的離婚協議中,雖然約定了由李婷獨自撫養小楠,但這並不妨礙小楠在必要時要求父親支付超出離婚協議內容的撫養費。

盧麗介紹說,離婚時承諾獨自一人撫養子女,離婚後不久即以子女名義起訴主張撫養費,對待這樣的情況,雖然我們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但也應嚴格審查,對離婚時承諾獨自一人撫養子女,離婚不久或沒有法定事由就反悔的,一般在法律不應予以支持,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權威性。本案中,小楠患病需要治療,且隨著年齡增長所需要生活花費亦逐步增加,目前的確面臨較大經濟壓力及生活困難,故對於小楠主張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

盧麗提醒,親情血濃於水,父母雖已離婚,但父母與子女的血緣、親情關係永遠不會改變,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獨自撫養孩子一方因種種原因無力繼續撫養的情況下,父母另一方應承擔起撫養孩子的法定義務,以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運營人員: 唐駿 MX002

你可能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