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答疑精華匯總

【問題一】

公司什麼情況下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如何申請?

  【答案】

一、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複評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6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因《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解除,或對當期未予評價有異議的,可填寫《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

納稅人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及時溝通,相互傳遞補評申請,按照《辦法》第三章的規定開展納稅信用補評工作。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評工作,並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信用評價信息或提供評價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

二、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個納稅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不參加本期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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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四)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五)已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問題二】

我公司是一家建築企業,主營業務是建築服務,但我公司在一項業務中購入設備,並給客戶安裝設備,請問我公司應當如何開具發票?

  【答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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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以上規定,貴公司的業務屬於混合銷售行為,但由於貴公司以提供服務為主,所以貴公司應當按安裝服務開具發票。

 【問題三】

車輛肇事毀損用報資產損失嗎?車輛原值40萬,已提折舊38萬,保險公司賠償5萬,車輛拍賣1萬。專項申報還是清單申報?

  【答案】

該業務需要進行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備案,且應當是專項備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三十條規定,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后的餘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三)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四)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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