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節男女開房會被警察抓嗎?如何用法律說愛你?

情人節常見法律問題解讀



情人節開房,會被抓嗎?



每年2月14日之際,很多人會偷偷摸摸搜索這樣一個困擾已久的法律問題——情人節開房會被抓嗎?



在此回答大家:看情況!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的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


現實中,公安機關對賓館酒店等公共場所的檢查也多是出於打擊賭博、嫖娼、賣淫、吸毒等違法行為的需要。因此,被查房的如果不是正常情侶,而涉及違法行為則有可能被抓。如果正常情侶在情人節遇上警察執法,只要如實說明兩人關係即可。


警察怎麼查房?


與影視劇中不同的是,絕大多數情況下,查房時警察不會一邊拍門一邊在門外高喊「我們是警察,請馬上開門」之類的話,這不僅是為了不影響住店的客人,也是公安工作的需要。正常情況下,會由酒店服務人員敲門,入住者應答后開門,警察再亮明身份進行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15條之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真遇到服務員來叩門檢查的情況,你可以冷靜一下,然後在安全鎖鎖著的情況下與檢查人員對話,並請對方出示執法證件、說明相關情況。當然,一旦警察完成了「身份認證」這個步驟,那麼你與她還應盡最大可能配合警方工作,證明彼此的身份與關係。畢竟,《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情人節送出的禮物能否要回?


男女戀愛期間特別是情人節之際,經常會贈與一些禮物,如服裝、飾品、手機等物品,而且還會因日常生活消費而支出費用,如外出吃飯、旅遊等。但是,事後發覺兩人並不適合,提出分手后又找要回贈送的禮物的案例也不少。


戀人間互贈禮物是為了表達情意,屬一般贈與行為,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予受贈人,受贈人無償取得財物所有權的行為。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消費性的贈與、基於禮節的饋贈、雙方贈與對方的小額禮物或者生活用品一般應視為贈與,而不能認定為附結婚條件的贈與,分手后不能要求返還。


而給予貴重財物是在相信對方以後會與其結婚的基礎上的贈與,法律上把這種以一定條件為前提的贈與叫做「附條件的贈與」。如果條件不成立,那麼贈與一方可以撤銷自己的贈與,要求對方返還贈與的財物。

情侶同居後分手,財產如何分割?


如果情侶關係穩定,步入同居階段,也有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這裡有個案例:各自離異的張某、劉某在舉行了結婚儀式后,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期間,他們購入車輛和房產。13年後,他們解除同居關係,那這麼財產應該如何分割呢?

大家可能覺得,沒有結婚證作為保障,張某和劉某應該只能取回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財產,其實不然。

分割同居財產需要先了解兩個名詞:

「共同共有」,是指所有共有人對產權都擁有產權,共有人不能私自處置共有物,必須得到其他所有共有人同意。夫妻共同財產就是典型的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協議所簽訂的份額,對自己的那部分份額擁有產權,並按照份額承擔義務。

同居的財產就屬於後者。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因此,非婚同居的共同財產僅包括「共同勞動所得、共同出資和為共同生活需要購置的財產」,除此以外同居者的個人勞動所得、受贈所得、投資所得及其非因共同生活需要所購置的個人財產,均應歸個人所有,不屬同居共同財產。

在處理同居財產分割糾紛上,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主張(較多)份額的一方,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以證明自己的主張。

編輯:宋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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