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

新華社北京7月2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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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野生動物保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保障依法從事野生動物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等保護及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培育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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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相關保護規劃和措施,並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預算。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野生動物保護活動,支持野生動物保護公益事業。

本法規定的野生動物棲息地,是指野生動物野外種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區域。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和機關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關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七條 國務院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志願者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活動。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野生動物保護知識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在野生動物保護和科學研究方面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十條 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后制定,並每五年根據評估情況確定對名錄進行調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科學評估后制定、調整並公布。

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后制定、調整並公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託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檔案。

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的調查、監測和評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野生動物野外分布區域、種群數量及結構;

(二)野生動物棲息地的面積、生態狀況;

(三)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主要威脅因素;

(四)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情況等其他需要調查、監測和評估的內容。

第十二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的調查、監測和評估結果,確定併發布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域,保護野生動物及其重要棲息地,保護、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對不具備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域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劃定禁獵(漁)區、規定禁獵(漁)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護。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內引入外來物種、營造單一純林、過量施灑農藥等人為干擾、威脅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行為。

相關自然保護區域,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劃定和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製有關開發利用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的需要,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實施可能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產生的整體影響,避免或者減少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後果。

禁止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建設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建設的項目。機場、鐵路、公路、水利水電、圍堰、圍填海等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應當避讓相關自然保護區域、野生動物遷徙洄遊通道;無法避讓的,應當採取修建野生動物通道、過魚設施等措施,消除或者減少對野生動物的不利影響。

建設項目可能對相關自然保護區域、野生動物遷徙洄遊通道產生影響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涉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徵求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涉及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徵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 各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由於環境影響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等突發事件威脅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應急救助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

禁止以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進行監測,組織開展預測、預報等工作,並按照規定製定野生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國家加強對野生動物遺傳資源的保護,對瀕危野生動物實施搶救性保護。

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有關野生動物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建立國家野生動物遺傳資源基因庫,對原產我國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遺傳資源實行重點保護。

第十八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

第十九條 因保護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採取預防、控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實行補償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助。(未完待續)

運營人員: 董敏 MZ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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