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未成年人保護的破解之道在哪裡?

《未成年人監護權轉移,究竟是為了誰?》系列報道之三

來源:《民主與法制》雜誌 作者:本社記者 侯勁松

近年來,由於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利益,導致未成年人被虐待、遺棄、忽視等案件頻頻發生,這些未成年人被稱為困境未成年人。我國民法通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均有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規定,但由於法律規定的不健全和配套機制不完善,可操作性較弱:怎樣界定「有關人員」「有關單位」?撤銷的程序是特別程序還是普通程序?撤銷監護權后,如無人監護,由誰進行托底保障,立法都沒有明確。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少年庭持續關注困境兒童問題,推進司法保護與社會保護的銜接工作。

撫養關係人能否成為監護人

68歲的王芬是個殘疾人,老伴兒李勤70周歲,患有嚴重的心臟病和再生障礙性貧血,兩人婚後多年沒有生育。在1978年6月10日收養了一女嬰,取名李靜,好不容易將她養大成人,不料在1999年9月李靜為了吸毒,偷竊家中及鄰居的錢財,老夫婦經多次勸解李靜無效后,2000年11月,雙方在長寧區人民法院經調解解除收養關係。

2005年3月23日,李靜非婚生育了一女嬰,其父情況不詳。同年6月,李靜將女嬰交與王芬和李勤撫養,女嬰取名李某某,但至今未報戶口。李靜平時很少來探望女兒,其間產生的所有生活費、學習費、醫療費都是由王芬和李勤支付。2011年8月26日,在王芬和李勤的要求下,李靜與女兒李某某做了親子鑒定。經鑒定,李靜系李某某的生物學母親。

2013年2月,因雙方發生矛盾,李靜就未再出現過。王芬和李勤到法院要求撤銷李靜的監護人資格,指定他倆為李某某的監護人。

長寧區法院少年庭副庭長錢曉峰告訴記者,在審理此案中遇到了兩個主要法律爭議:

1.本案申請人是不是適格主體?兩名申請人王芬和李勤身份特殊,他們已與李某某的生母解除收養關係,在法律上與李某某沒有任何親屬關係,只是多年撫養形成的事實撫養關係。故對於兩名申請人有無權利提起訴訟有不同看法。法院認為,為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對於第三順序監護人中「其他關係密切的親友」應當從廣義上理解,包括親屬和朋友。兩名申請人長期撫養未成年人,感情深厚,可以視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友。

2.本案案由是撤銷監護權還是變更監護關係?是否可以適用特別程序?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16條、第17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撤銷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撤銷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據此法院認為,本案以撤銷監護權立案並適用特別程序為宜。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在李某某生父尚不明確的情況下,生母李靜作為唯一法定監護人不履行撫養李某某的義務,不承擔撫養費用,甚至在一年多時間裡,長期不看望李某某,音信全無,符合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未能有效履行撫養未成年人的義務,不宜再擔任李某某的監護人。鑒於兩名申請人長期撫養李某某,具有撫養能力,雙方形成親密撫養關係,且相關證據亦表明未成年人李某某在兩名申請人的照顧下成長狀況良好,學習成績優良,可以認為兩名申請人具備監護李某某的資格和條件。

2014年11月28日,長寧區法院對上海首例未成年人監護權轉移案件進行了宣判:一、撤銷被申請人李靜的監護人資格。二、變更申請人王芬、李勤為被監護人李某某的監護人。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錢曉峰告訴記者,從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原則和「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考慮,由兩名申請人取得監護權后,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李某某的生存權、受教育權等權利。法院因此確認兩名申請人的申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施暴母親「暫失」監護權

這是一起國家公權力干預公民家庭生活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何茵是一名三十齣頭的單身媽媽,被害人小蕾是剛上小學二年級的小女孩兒。

2015年4月7日清早,小蕾一瘸一拐走進教室,班主任張老師隨後發現她雙腳多個腳趾破損潰爛,淌出膿水。聞訊趕來的校長和幾位校領導一起察看了她的傷情,發現她全身上下青一塊紫一塊的,多處有被牙齒咬傷的印痕。校領導當即向長寧區青保辦報告。

在區青保辦的指導下,學校一邊帶小蕾去醫院診治,一邊到派出所反映情況,並於當天將小蕾與母親隔離作保護安置。

4月9日,學校向警方報案。警方隨即展開調查取證工作,並同時委託司法鑒定機構對小蕾的傷情進行鑒定。據警方掌握的案情:4月3日傍晚,何茵因感冒去醫院看病回來,見小蕾在看電視,就問她為什麼不練習古箏。小蕾回答說練過了。何茵認為女兒撒謊,就用手掐、嘴咬、拳打、腳踩、繩子抽等方式,毆打直至小蕾「認錯」,歷時20多分鐘。

與此同時,經長寧區青保辦牽頭,長寧區公、檢、法、民政、婦聯等部門以及小蕾所在學校、街道、派出所等,一起就小蕾被母親虐打和臨時監護責任落實等進行緊急會商。在各方的積極努力下,小蕾得到了妥善安置:最初三天,上海市「陽光青少年事務總社」與桔子酒店合辦的公益項目「中途之家」接納了她;之後一周,小蕾被就近安排到一家旅館暫住;再後來,小蕾到附近一家養老院與一位退休教師奶奶同住一室。在此過程中,街道幹部與社區民警負責接送小蕾上下學,學校在校內加強對小蕾的關心,小蕾驚恐的情緒漸漸平穩下來。

小蕾傷情的鑒定報告也很快出來了。除面、額及頭頂部有多處新舊損傷導致的色素改變外,小蕾胸部、背部、腹部、臀部和四肢外傷及咬傷導致軟組織挫傷后的色素改變占體表面積74%,遠超30%的相關鑒定標準,其損傷已構成重傷。

7月27日,何茵因涉嫌犯虐待罪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8月26日,長寧區法院立案受理檢察機關提起的公訴。通過閱看案卷材料,主審法官錢曉峰大致了解了何茵與女兒小蕾在上海的生活狀況。

「80后」的何茵,出生於一個農民家庭。因家境貧寒,初中畢業后外出打工時認識了季晟。2006年兩人結婚,第二年小蕾出生。後來夫妻分居兩地感情日漸疏離,女兒兩歲半時,何茵與季晟離婚,將女兒接到上海獨自撫養。

生性要強的何茵,決心要讓女兒過上和城裡孩子一樣的生活。她給小蕾報了舞蹈、古箏、英語等課外輔導班,小蕾沒有辜負媽媽的期待,學習成績一直穩定在班級前十名,還擔任了語文課代表和班級領操員。何茵認為女兒是自己的未來和希望,還辭去了工作,全身心地照顧、培養女兒。也正是從那時開始,性情急躁的何茵對小蕾的要求日趨嚴苛,學習上層層加碼,管教上稍不如意就施以體罰。

2015年9月29日,長寧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何茵涉嫌犯虐待罪一案。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提出,何茵多次虐打女兒,女兒被保護隔離后何茵曾有過激行為,因此,羈押有助於何茵進一步悔過,建議不對何茵適用緩刑。

辯護人表示,何茵是望女成鳳,主觀上沒有虐待小蕾的故意,不希望看到何茵與小蕾的母女親情「被國家公權力不加區別地給予擊毀」,建議法庭對何茵適用緩刑。辯護人透露了小蕾6月初被父親接走後在H市的生活、學習情況,表示小蕾無法適應在生父家的生活,已多次離家出走,困擾不堪的小蕾父親也多次給何茵打電話,要求為小蕾另尋「新出路」。

向法庭作最後陳述時,何茵幾度哽咽:「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願意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希望法庭給我一次機會,讓我重新做一名單親好媽媽。讓我陪伴孩子成長,我會尊重孩子,不會再強加我自己的想法。」

庭審結束后,錢曉峰的思緒依然沉浸在案情中。被告人與被害人特殊的身份關係,被告人行為動機與結果的巨大反差,被害人小蕾的生活現狀與今後安排⋯⋯這些必須面對的事實和求解難題,緊緊地縈繞在錢曉峰的心頭。與之前辦的案件相比,對小蕾的保護安置讓錢曉峰感到寬慰。但何茵與小蕾畢竟是親生母女,小蕾離開母親在H市父親的「新家」生活,能適應嗎?可持續嗎?

錢曉峰決定啟動涉少審判特別程序——社會調查評估,通過長寧區婦聯與H市婦聯聯繫,請相關單位對小蕾在當地的生活、學習、身心狀況及生父季晟家庭的監護能力進行調查評估。

2015年11月20日,錢曉峰收到調查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寫道:小蕾自2015年6月從上海回H市后,經省婦聯協調,在離生父家10分鐘路程的一所小學就讀⋯⋯在校表現積極,學習成績良好,與同學關係融洽,樂於參加各種興趣班⋯⋯目前她對家庭環境基本適應,與家庭成員關係逐漸改善並日益融洽⋯⋯

11月25日,長寧區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本案並作出判決:被告人何茵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何茵於緩刑考驗期起六個月內,未經法定代理人季晟同意,禁止接觸未成年被害人小蕾及其法定代理人季晟。

在判決書說理部分,錢曉峰這樣寫道:「根據被告人何茵毆打、虐待未成年人的手段、次數及造成重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經遠遠超出正常實施家庭教育的界限,實屬家庭暴力⋯⋯且經他人多次勸說仍不予改善,具有虐待的故意。故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納;但⋯⋯被告人系初犯,確有悔改表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

2016年4月7日,錢曉峰和長寧區婦聯權益部部長蔣春華還專程去H市看望小蕾。

未成年人應參與監護權的重新選擇

錢曉峰對記者談起李某某監護權被撤銷案件判決生效後面臨的問題,他認為談到監護權轉移后是否能恢復,要從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角度來看。父母是第一監護人,與父母親子關係的疏密程度,對未成年人影響十分重大。未成年人李某某雖自幼與母親李靜生活,與母親感情深厚,但不可否認,兩名申請人王芬、李勤日益衰老,對未成年人李某某的學習、生活照顧的能力會感到力不從心。因此,從兒童利益最大化角度出發,如若李某某的生母出現,並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且作出有效的改正情況下,如其能夠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具有撫養能力,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申請經過審查后恢復其監護權。

錢曉峰認為,可以借鑒國外的成功立法經驗以子女最佳利益為立法指導思想,規定監護權撤銷的具體情形,加強司法的可操作性。要更新理念,加強對未成年人監護權的司法保護。

法院應以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為指導,積極介入對被虐待、被遺棄或權益受到其他嚴重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保護。受理方面,只要民事訴訟法未明確規定不予受理,法院就應受理,從而給權利被侵害的未成年人一個獲得司法救濟的機會。在訴訟主體上,監護權撤銷訴訟的提起主體要加以擴展或者更改,主要為除父母以外的其他個人和組織,如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婦聯、共青團、民政局、民間組織甚至包括檢察院等。從而解決了未成年人監護權撤銷的提出主體困境。

錢曉峰強調,法院應當堅持未成年人意願優先原則,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願,允許未成年人參與監護權的重新選擇。《兒童權利公約》提出:「兒童有權參與影響到他們自身利益的司法、行政、立法的程序中去。」目前,我國法律已經明確「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意見」。同樣,剝奪不適格父母監護權、選任新的監護人時,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應當參與司法、行政、執法的程序,法院應當尊重其選擇。在具體方式上,人民法院可以庭前通過委託社會觀護員進行社會調查,間接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或者法官在庭前直接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法院不能以沒有法律根據為由,駁回訴訟請求或作出明顯不利於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判決。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未檢處處長劉金澤認為,撤銷監護權可能改變一個孩子的一生,除了慎之又慎,應通過社會中介組織和機構建立和完善評估和跟蹤制度,並將此制度貫穿於整個監護權轉移的始終。他認為,未成年人監護權轉移的評估具體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評估有無必要建議提起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可以通過社會調查等方式,綜合考慮侵害人主觀惡性、侵害行為、性格特徵、整改可能等,區分為需要撤銷的情形與需要給予救助的情形,還可以考慮設置考驗期以及先剝奪再恢復等制度;二是評估誰更適合擔任新的監護人,包括評估監護意願、經濟能力、家庭成員情況、脾氣性格與孩子以前的關係以及孩子對其信任度如何等,而不是簡單地考慮法律規定的第一順位;三是評估判斷未成年人本人的意願。建議心理專家到場進行輔助,並綜合考慮孩子的成長背景,了解孩子的意願是否自願、是否理性等。

(文中案件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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