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小軍:對動產質權中轉質的探析

何謂轉質?是指在質權關係存續期間,質權人以自己的責任或經出質人同意,為供自己或他人債務的擔保,將質物移轉佔有於第三債權人而為其設定新質權的行為。第三債權人稱為轉質權人,質權人亦稱為轉質人,質權人這樣以原質押物作為自身債務的擔保而將其占有權移轉給自己的債權人的權利就是轉質權。轉質是基於兩個債權債務關係而形成了一個質物上的兩個質權並存,從而產生出質人、質權人、轉質權人三方主體的權責利互動關係。

關於轉質,法律理論界存在爭議,有的認為,應當允許轉質。質權具有融通資金和保全債權的雙重功能,質權人因質權的設定而投入的融資,有通過轉質再度流動的可能性,轉質具有促進金融流通的經濟機能。動產質權在現代社會中本身就存在著不利於發揮物的使用價值的缺陷,如果承認轉質,就可以使物再次發揮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有助於促使物的價值實現的最大化。就轉質本身而言,對債務人、質權人和轉質權人並無任何不利。有的認為,轉質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較複雜,允許轉質則可能損害出質人的利益。

Advertisements

我國《物權法》規定了責任轉質。《物權法》第217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文可以看出我國物權法不提倡轉質,也沒有禁止轉質。是為了保護出質人的利益,本條規定的原則是,未經出質人同意不允許轉質,質權人轉質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法解釋》規定了承諾轉質。《擔保法解釋》第94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佔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於原質權。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Advertisements

轉質依其是否經出質人同意,分為責任轉質和承諾轉質兩種。

【承諾轉質】

指在質押期間,質權人經出質人同意,以質物為第三人設立質權的行為。第三人取得的質權稱為「轉質權」。

從民法理論來看,轉質的構成要件分為:一、須於質權存續中為之。雖然承諾轉質是成立的新質權而獨立於原質權,但轉質畢竟是質權人享有的權利,因而必以原質權的有效存在為前提,而且轉質權的設定並不影響原質權的效力,只不過轉質權優先於原質權;也就是說在轉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得清償前,即使質權人的主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質權人亦不得實行其質權。二、須具備質權之一般成立要件。只要質物交付,轉質權就算設立。比如:甲欠乙10萬元,甲以價值20萬元的汽車為乙設立質權。經過甲同意,乙以該汽車為丙設立質權,擔保的債權數額為15萬元。乙的行為構成承諾轉質,具有以下效力:①丙的質權優先於乙的質權。②丙的質權擔保的債權額雖然高於原質權擔保的債權數額,丙的質權設立有效。③乙的質權消滅的,不影響丙的質權繼續存在。只要丙實現質權的條件具備,即使乙的質權尚不具備行使條件,丙也可以對質物行使優先受償權。④質物在丙處毀損滅失的,轉質人乙僅承擔「過錯責任」。

【責任轉質】

是指質權人於質權存續期間,不經出質人同意,而以自己的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設定新質權。責任轉質的效力:①轉質權優先於原質權。②轉質權擔保的債權額和清償期以原質權擔保的債權額和清償期為限。③轉質權依附於原質權,原質權消滅,轉質權消滅。④轉質人對質物的毀損滅失承擔「無過錯責任」。比如:甲欠乙10萬元,甲以價值20萬元的汽車為乙設立質權。未經甲的同意,乙擅自以該汽車為丙設立質權,擔保的債權數額為15萬元。乙的行為構成責任轉質,具有以下效力:①丙的質權優先於乙的質權。②丙的質權擔保的債權數額不能高於乙的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數額。丙對於質物僅在10萬元的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而不是約定的15萬元。③乙的質權尚不具備行使條件的,丙的質權也不得行使。乙的質權消滅的,丙的質權消滅。④質物在丙處毀損、滅失的,不論乙是否具有過錯,乙均應對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文/許小軍)

Advertisements

你可能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