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公司規章制度時注意什麼

設立公司規章制度時注意什麼

(1)規章制度必須依法建立

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建立並完善規章制度。勞動部1994年度頒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企業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予以警告,並責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應予以通報批評」。1997年勞動部發布的《關於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要求,企業應該「加快建立和完善與勞動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支撐勞動合同制度運行的企業內部配套規章制度,包括工資分配、工時、休息休假、勞動保護、保險福利制度以及職工獎懲辦法等,並把勞動合同履行情況與職工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聯繫起來,促進工資能多能少、崗位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的新型勞動用人機制的形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明確要求企業規章制度不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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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規章制度必須通過民主程序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可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將企業規章制度制定程序的民主性列為規章制度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首要要件。然而,我國勞動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就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作出具體規定。勞動法第8條規定,「勞動者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依照勞動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我們認為,應該將勞動者通過其代表參與企業等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理解為勞動者參與民主管理的方式之一。另外,勞動法關於集體合同內容的規定,如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多數為企業規章制度的內容,因此,企業職工一方在同企業進行集體合同談判過程中,基本上行使了民主參與規章制度制定過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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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規章制度必須向勞動者公示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指出,企業規章制度向勞動者公示,是該項規章制度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依據的必備要件之一。然而,關於企業規章制度向勞動者公示的方法、形式、時限等許多具體問題,在我國勞動法律法規中均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規章制度是否已經向勞動者公示往往成為紛爭的焦點之一。

運營人員: 周卉 MZ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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