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知識|法律(民法)

民法的概念與基本原則

《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我國民法有如下基本原則:1.平等原則;2.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3.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權益原則;4.公序良俗原則。

民事法律關係

是指因為民法的調整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民事法律關係要素

1.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在民事法律關係中享受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當事人,能成為民事主休的主要有公民、法人兩種;2.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3.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在我國能成為民事法律關係客體的有物、行為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物權平等;2.物權法定;3.公示、公信;4.物權優先,物權優先債權,債權優先物權是例外——買賣不破租賃;5.物權不得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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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效力

1.物權的追及效力,又稱追及權;

2. 物權的排他效力,指在同一標的物上不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內容不相容的物權;

3. 物權的優先效力;

4. 物上請求權,是指物權的權利人在其權利的實現上遇有某種妨害時,物權人有權對於造成妨害其權利事由發生的人請求排除此行妨害,具體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返還財產。

所有權的積極權能

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人身權法的法律特徵

人身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有著密切聯繫,沒有 直接財產內容的法定民事權利。人身權有如下法律特徵:人身權具有非財產性;具有不可轉讓性;具有不可放棄性;具有法定性;具有絕對性和支配性。人身權分兩大類: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指民事主體依法固有的維護其人格獨立所必備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一種民事權利。身份權,指民事主體基於其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維護一定社會地位和社會關係的權利。身份權具體包括有親權、親屬權、配偶權(配偶間相互扶助、扶養的權利和義務;忠誠的權利和義務;配偶間姓氏決定權和住所決定權;社會活動自由權和日常事務代理權)。具體人格權:1生命權;2.健康權;3.身體權;4.姓名權;5.名稱權;6.肖像權; 7.名譽權;8.隱私權;9.榮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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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 務的協議。合同的特徵有:合同是兩個以上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具有相對性,是約定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本著合同自願、當事人地位平等、合同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訂立程序是要約—承諾。

知識產權法

知識產權是指創造性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業標誌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的總稱。著作權是指基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依法產生的權利,包括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專利權,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 利。商標權,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為了標明自己、區別他人而在息怕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的可視性標誌,即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學、三維標誌和顏色以主上述要素的組合志構成的標誌。

婚姻法與繼承法

結婚;離婚,對女方的特殊保護,有如下情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 方懷孕期間;女方分娩后一年內;女方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

夫妻財產關係

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工資及資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 的收益 、繼承和受贈所得的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 的住戶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費、婚前承租和婚後用共有財產購買的房屋。

法定繼承: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

遺囑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設立遺囑,依法處分自己財產的資格,在我國,無 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贈扶養協議:公民與扶養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的關於扶養人承擔公民生 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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