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為你代言——公民的基本權利

中公事業單位為大家帶來事業編考試基礎知識《<憲法>為你代言——公民的基本權利》,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憲法》是事業單位考試中經常光顧的黃金法典,而公民的基本權利又恰巧符合常識性題目的考察設置,因此歷年來多次在各地的筆試試卷中出現。看似簡單的詞語背後往往隱含著很深的陷阱。下面就給大家分析一些常見的問題:

一、平等權

平等簡單地說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也與法的普遍性的相對應。但是,理解的難度在於,有些明明就是不平等的事情,我們要把他當成平等去對待。比如,日常生活中我們常說的「男女平等」「各民族平等發展共同繁榮」,女性或者少數民族總是或多或少地擁有一些特權。為何?平等並不是均等而是需要對於弱者給予更多的傾向性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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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權利

公民在政治上的權利一般僅僅指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結合考題我們還會發現「價格」聽證會的參與權也是公民參與社會管理的政治權。此外,判斷一個人是否會擁有政治權利的標準主要有三:①中國國籍②年滿18③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看似簡單,然而在試題設置的時候常常會出現一些似是而非的選項。(比如:精神病人或者是正在服刑的犯人等)。如果單憑直覺很多人會認為他們是沒有選舉權的,但是答案恰恰相反。精神病人完全符合有選舉權的3個必備的條件,我們不可以說他沒有選舉權。只是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選舉委員會不把他們名字列入選民名單而已。而服刑的犯人是否有選舉權,則應該看他是否被法院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並不是當然的不享有此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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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身自由

廣義的人身自由主要包括4個部分:狹義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秘密。其中重點有兩個:人身自由中的逮捕和通信秘密的例外。

關於逮捕,公安機關是執行者,法的程序性要求必須出示逮捕證。證件的獲得主要是通過兩種形式:①法院或者檢察院決定直接簽發逮捕證給公安機關去執行。②公安機關先期拘留犯罪嫌疑人並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的申請,檢察院批准。即法院和檢察院可以決定逮捕,檢察院可以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執行逮捕。除此之外,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也屬於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最常見的例子就是超市門口的保安對有盜竊嫌疑的顧客的強制搜身體。

關於通信秘密和自由,一般情況下涉及到公民隱私而不能夠被侵犯。但是,凡事總有例外,即為了追查犯罪或者國家安全的需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可以查看公民的信件。除此之外,未經他人同意而公開他人的電話號碼也是一種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方式。其理論依據在於,通信自由不僅包括能隨意的去聯繫,還包括可以隨時的不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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