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頭條」因「頭條」被告侵權,誰贏?

律新社丨編輯部出品

商標侵權中槍時時有,最近特別多。肯德基的事還沒消停幾天,這又有中獎的了,今日頭條被告商標侵權,對方要求索賠1億元。這賠償費用可不是筆小數目,一個推送資訊內容的APP怎麼會侵犯廣告公司的商標權?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起訴「今日頭條」的是北京博天恆業廣告有限公司。與「今日頭條」關聯的北京位元組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位元組跳動網路技術有限公司被列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

原告訴稱,原告於2001年取得「頭條」商標專用權,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5類,包括替他人推銷、廣告宣傳、廣告代理、廣告傳播等。

而北京位元組跳動科技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起開發並運營「今日頭條」APP,將「頭條」二字作為APP圖標使用,同時該APP網頁版也多次突出使用「今日頭條」、「頭條」。「今日頭條」APP及網頁實際上是以推送廣告為目的的盈利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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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法院提出,請求確認被告使用「今日頭條」作為產品名稱以及產品標識的行為為侵權行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包括「頭條」、「今日頭條」字樣的名稱。

律新社通過相關軟體查詢得知北京位元組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也將「今日頭條」進行了註冊。

不光如此,北京位元組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對於「頭條」也進行了註冊。

除了「頭條」商標,北京位元組跳動科技有限公司還在第35類上申請了「頭條體育」、「I頭條」、「金頭條」、「頭條話題」、「黃金頭條」、「你關心的才是頭條」、「頭條發布」、「頭條算數」、「上頭條」、「頭條拌飯」、「每日頭條」、「頭條號」、「新聞頭條」、「頭條娛樂」、「頭條視頻」、「頭條發布」、「頭條財經」等大量帶有「頭條」二字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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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畢竟商標這個事情最講究先來後到,位元組公司在35類上使用「頭條」之所以有侵權風險,是因為原告北京博天恆業廣告有限公司已經在第35類上註冊「頭條」成功。此外,原告還要求被告在全國性媒體上刊登聲明,並要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億元人民幣及62024元的訴訟費用。博天恆業的代理律師說:「該公司(位元組跳動)的CEO自稱,今日頭條的經營模式就是挖掘廣告,將用戶引向客戶廣告。去年收入十幾個億,今年全年收入可能達到60億,這都是廣告收入,我們按照被告獲利情況索賠1億是很正常的。」而位元組跳動公司代理人並不否認今日頭條APP上發布了廣告,並且對此也做出了相關回應:「互聯網業態就是這樣,免費APP,通過廣告增值來盈利。不能說有廣告,APP就變成第35類所稱的廣告宣傳和服務平台。百度也是廣告為主要收入,能說百度不再是個科技公司,而成了廣告公司嗎?足球隊的球衣上有廣告,是不是球隊就變成廣告發布平台了?原告的『頭條』商標並沒有嚴格意義上使用過,沒有產生過應該受保護的商譽,不知道索賠1億有何依據。」這段話看起來似乎很有道理,但是博天恆業代理律師反駁道:「百度有廣告,可人家也註冊了廣告類商標,搜狐有廣告,也有廣告類商標,可惜你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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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峰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高級合伙人、上海市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委員會主任

由於今日頭條案件的訴訟標的高達1億,因此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案件剛剛開庭,目前呈現出來的狀態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原告認為自己擁有「頭條」這個商標,但是應該注意的是,它的「頭條」商標是在第35類廣告服務類上。被告其實也是有「頭條」商標,同時還有「今日頭條」商標,主要集中在第9類可下載的軟體、第38類物聯網計算機終端服務項目、第41類在線娛樂項目和第42類提供互聯網搜素引擎。在這些類別當中,被告位元組跳動公司,在網路運營中是合法的。

原告聲稱,被告在商業性的使用原告的「頭條」商標,並且在自己的網站中發布廣告,並且獲得收入,所以被告的發布行為侵犯了自己註冊商標的權利。但是我認為這個觀點有點偏頗,甚至連法律依據也不是特別的牢固。在技術類的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會招募一些廣告宣傳,同時也是生存的資金來源,儘管被告在自己的技術類別當中使用了「頭條」、「今日頭條」等字樣,但是我還是比較同意被告律師的觀點,並不是有了廣告收入就不再是科技公司了。被告是在自己註冊的類別中來使用商標的,廣告只是經營活動,和原告的商標沒有任何關係。原告之所以要來起訴,可能有商業上的考慮,畢竟這是一種商業宣傳,要通過這個訴訟案件可能提高原告的知名度,也有一定的商業利益。但是在這個案件上並沒有太多的法律依據,也沒有太多法律條文來支持原告。

馬遠超 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我不認為今日頭條構成侵權。理由有3點:1、今日頭條經過長時間的使用、宣傳,積累了相當的知名度,公眾在看到今日頭條時,有能力識別該APP屬於新聞聚合類軟體,即今日頭條的顯著性遠遠超過了原告頭條商標的顯著性,後者無論從文義上,還是知名度上,顯著性都很弱,用戶有能力對兩者進行區分來源;2、今日頭條與頭條在文字上也有明顯區別,並不構成近似,前者是四個字,後者是兩個字,前者具有當天及時重大新聞的含義,後者僅有首要的含義,含義上兩者也有區別;3、今日頭條在APP上發布廣告,並非在35類廣告領域的商標意義上使用「今日頭條」,今日頭條APP本質上的用途屬於軟體、信息傳輸領域,無論從使用意圖、軟體主要功能、推廣渠道、公眾認知等方面考量,都不屬於廣告宣傳意義上的商標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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