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增值稅簡易計稅項目大全

自打增值稅簡易計征3%文章推出以來,收穫了智粉們的瘋狂打call。但很多智粉卻產生疑問了...不是還有營改增那麼多按5%徵收的項目嗎?個人出租住房,不是按照1.5%計征嗎?

沒錯!智粉們說的都很對!不然怎麼會有今天的文章呢?(๑*◡*๑)

一、中外合作油(氣)田企業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國發[1994]10號)第三條規定: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按實物徵收增值稅,徵收率為5%,在計征增值稅時,不抵扣進項稅額。

二、營改增納稅人

1銷售不動產

(1)一般納稅人銷售以前不動產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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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

①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稅。

②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的徵收率計稅。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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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4)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

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5)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適用於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

(6)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適用於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2出租不動產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可按下列規定實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

(1)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3)其他個人

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4)根據財稅(2016)06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 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3勞務派遣服務

(1)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4收費公路通行費

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試點前開工,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5人力資源外包

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託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6土地使用權轉讓

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7不動產融資租賃

一般納稅人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簡易徵收中的減征

(一)3%減按2%徵收的項目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1)一般納稅人

①2008年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文件規定: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項目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

②試點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相關規定:按照規定認定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即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③銷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增值稅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④銷售其他情形的固定資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文件規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2)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同時,根據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銷售舊貨

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該貨物自己並沒有使用過,一般是以經營為目的,主要是針對舊貨經營單位。

根據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二)項和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3營改增一般納稅人銷售固定資產

根據36號文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根據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有關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放棄減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減稅。另外,以上所稱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不包括不動產。這和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固定資產完全不同。

(二)5%減按1.5%徵收的項目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四、注意事項提示

1.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3.適用按3%和5%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項目,除明文規定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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