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案例告訴你為啥要設監察委

人民日報中央廚房記者 姜潔

12月25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決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自11月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的消息以來,監察委員會就成了社會熱議的焦點話題。下面,分享3個案例,看完您就明白為啥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了。

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

案例一:2016年9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巴彥淖爾市委書記何永林、烏蘭察布市委書記王學豐以涉嫌職務犯罪立案偵查,並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同一日兩名市委書記被立案偵查,在當地引起震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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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或許要問,為什麼這兩名市委書記是被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而非首先接受紀委的調查?原因並不複雜。在現行法律規定中,檢察院中的反貪機關其職權主要就是辦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因此檢察機關獲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線索后,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並不必須經過紀檢監察機關。

黨的十八大之前,各級紀委的職能長期定位於辦大案要案。以中央紀委對中管幹部開除黨籍的通報為例,其主要是以違法事實為主,如貪污、受賄、行賄等觸犯刑律的內容,這和之後的司法機關偵查工作很容易造成重疊。黨的十八大以來特別是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出台後,各級紀委通報的內容聚焦違紀而非違法事實,執紀審查時間也明顯縮短,一定程度上釐清了紀檢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職能定位。但在對貪腐分子的立案調查方面,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職能交叉。另一方面,檢察機關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追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和實施法律監督,但目前卻自偵自查、自捕自訴,有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之嫌。一位紀檢幹部介紹,曾出現過這樣的情況,紀委幹部在紀律審查階段對一些貪腐分子進行組織調查后,掌握了大量的違法證據,但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后當事人卻突然翻案、矢口否認,檢察機關又重新偵查一遍,既浪費人力物力,又降低了反腐機構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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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如此,《決定》指出,將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中央決定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旨在整合現有的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力量,在黨的統一領導下,釐清各自職責,避免職能交叉重疊、定位不清等現象的發生。

創新組織和制度,理順現行反腐敗體制不協調之處

案例二:陝西省扶風縣林業站原副站長李新奇因非法經營罪於2013年11月被羈押,2014年8月被法院以無業人員身份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由於李新奇隱瞞真實身份,司法機關也未能告知縣林業站,導致其服刑期間仍違規領取工資78826元。

根據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這樣的黨員肯定應該開除黨籍。實際上,目前因違法犯罪入刑而卻未被開除黨籍的黨員,現實中並非孤例。這些人中,不少是由司法機關立案偵查、起訴、判決入獄,既沒有事先經過紀檢機關調查,事後有關部門也未及時將黨員違法情況與紀檢機關溝通,導致「帶著黨籍蹲監獄」的不正常現象。

因此,《方案》提出要「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就是要通過創新,對目前反腐敗體制機制中一些不協調的地方進行改革。監察委員會成立后,如果一名黨員被反映存在違紀問題線索,首先應由紀檢監察機關對其進行審查,根據違紀情節對其作出相應黨政紀處分;如涉嫌違法犯罪,將其違法證據移交司法機關,由檢察院負責提起公訴、實施法律監督;如因觸犯刑律被司法機關直接逮捕的,在提起公訴前,司法機關應先告知紀檢機關,待紀檢機關對其作出相應黨紀處分后再對其判刑。

實現對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的監督全覆蓋

案例三:2016年9月1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確定遼寧省45名人大代表因涉嫌賄選,當選無效。其中,有多人為民營企業家和非中共黨員。

遼寧賄選案清楚地表明,除了黨政機關的公職人員外,包括私營企業家在內的與公權力發生關係的任何人都應受到有效監督。10月28日舉行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新聞發布會上,中央紀委副書記吳玉良在被外媒問及未來中國的反腐計劃中是否將私營部門的腐敗也納入其中時答道:「隨著黨內監督條例的修訂和實施,黨內監督已經實現了全覆蓋。同時,按照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我們也要對行使公權力的所有公職人員的監督實行全覆蓋。」

《方案》提出:「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這裡的「公職人員」的外延大於公務員,包括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以及依法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工作、管理和使用公有財產的國有(集體)企業工作人員等,如人大、政協、檢察院、法院、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等,這些單位的工作人員雖不都是公務員,在老百姓眼裡一樣都是「政府的人」,都手握公權力、提供公共服務,一樣有可能濫用手中的權力,因此必須納入監督範圍。

另一個大家關心的問題是,誰來監督監察委員會?《決定》指出,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另一方面,王岐山12月5日至6日在江蘇鎮江調研時指出,明年將制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把監督執紀的權力關進位度籠子。再聯繫今年剛剛出台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按照「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原則,即將於紀委合署辦公的監察委員會有多大的權,勢必要擔多大的責,通過內外監督相結合,確保「有權不可任性」。(人民日報中央廚房·一本政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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