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 質權是什麼?
質權的特徵:
①具有一切擔保物權具有的共同特徵——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②質權的標的是動產和可轉讓的權利,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權。質權因此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③質權是移轉質物的佔有的擔保物權,質權以佔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
質權的設立:
①交付是質權的成立要件。
②交付包括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但不包括佔有改定。
③交付的標的物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為準。
質權的擔保範圍:
擔保的債權: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的,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質權的效力:
1.對標的物的效力:(1)對從物的效力:質權的效力及於從物,但是從物沒有交付的,對從物無效。(2)對孳息的效力:質權人有權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償收取孳息的費用、利息和主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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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質權人的效力:
質權人的權利:
(1)佔有質物,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佔有質物。
(2)收取孳息。
(3)轉質。
(4)處分質物並就其價金優先受償。
(5)費用支付請求權。有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標的物之費用的權利。
(6)保全質權的權利: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質權人的義務:
(1)保管標的物。
(2)返還質物的義務——質權消滅時。
3.對出質人的效力:
出質人的權利:
(1)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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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將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